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繼華

Case No.DCCC 627/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Feb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627/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6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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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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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馬保華

日期: 2009年2月13日下午2時40分

出席人士:

Mr Alan 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Lee Sin Bing, Alice,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譚日明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判刑理由書

1.控罪指2008年6月4日被告作為侵入者,在馬仔坑遊樂場辦事處大樓天台,偷竊約二百米避雷器的銅帶。

2.被告不認罪,又對口頭招認及補錄口供提出自願性的爭議(見檔案A)。審訊當日下午,控方第三證人接受盤問期間,被告改變初衷,承認控罪及同意控方案情,本席裁定罪名成立。被告承認涉案的銅帶,價值約港幣22,000元。

3.被告開審後才認罪,本席不會予以一般的三分一減刑折扣,只會作五分一的扣減。

4.本席採納一般這裡罪行的判刑起點,即入獄30個月,例見HKSAR Cheng Wai Kai CACC 338/2007。被告不是初犯者(見檔案B),先前的罪行包括兩項盜竊罪。本席留意到2008年1月,被告被判入獄6個月,罪行為盜竊,本席認為被告的前科構成加重罪責的因素,將判刑起點提升為入獄34個月。正如上文第3段所述,本席予以五分一減刑折扣,刑期減為入獄27個月(本席將計算後的27.20數字,約為27)。被告曾與警方合作,作出招認,本席再減刑兩個月。本席聽取求情說話,但認為沒有其他減刑理由。

5.本席裁定被告入獄25個月。

  馬保華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