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志偉

Case No.DCCC 1138/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Feb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13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1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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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邱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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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09年2月23日下午12時1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Sabra Lo Shui Yi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Kenneth Chik,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黃盧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判刑理由書

1.被告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以下是本案的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2.2008年10月15日下午12時44分左右,警員看見被告進入旺角上海街一棟大廈。在該大廈2樓,警員看見被告站在走廊盡頭的一個窗戶前面,上半身已經探出窗戶,而被告的左手則拿著一條鐵線,伸向涉案2樓的一個單位的窗戶。被告企圖用鐵線撬開涉案單位的窗戶。警員於是截查被告。在查詢下,被告說他不是該大廈的住客。稍後,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因為沒有錢買食物而企圖爆竊。涉案單位的住客並沒有財物損失。

求情理由

3.被告現年32歲,單身,在18歲左右便開始犯事。被告只是在涉案大廈內找到鐵線,並沒有預先計劃和組織便干犯這企圖爆竊罪。被告承認控罪,希望改過自新。涉案單位的住客並沒有財物損失。

判刑

4.一般住宅爆竊案的量刑起點是3年。本席接納辯方大律師所言,被告並沒有預先策劃這次犯罪行為,而鐵線並不是在進入該樓宇前準備犯案的。涉案單位的住客亦沒有財物損失。被告有二十三項定罪,在2006年,干犯一項相同的爆竊罪。從刑事紀錄看來,被告並沒有珍惜機會,改過自新。08年1月,因游蕩罪而被判緩刑,但他在同年6月干犯接贓罪,違反《緩刑條例》而再被判入獄。

5.事實上,被告被警方監視及見到企圖爆竊,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這使他有三分一刑期扣減。本席考慮到本案案情及受害人並沒有任何損失,因此採取較輕的量刑起點。本席以兩年半作為起點,因被告認罪而判他入獄20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