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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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13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1138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志偉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09年2月23日下午12時15分
控罪: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判刑理由書 1.被告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以下是本案的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2.2008年10月15日下午12時44分左右,警員看見被告進入旺角上海街一棟大廈。在該大廈2樓,警員看見被告站在走廊盡頭的一個窗戶前面,上半身已經探出窗戶,而被告的左手則拿著一條鐵線,伸向涉案2樓的一個單位的窗戶。被告企圖用鐵線撬開涉案單位的窗戶。警員於是截查被告。在查詢下,被告說他不是該大廈的住客。稍後,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因為沒有錢買食物而企圖爆竊。涉案單位的住客並沒有財物損失。 求情理由 3.被告現年32歲,單身,在18歲左右便開始犯事。被告只是在涉案大廈內找到鐵線,並沒有預先計劃和組織便干犯這企圖爆竊罪。被告承認控罪,希望改過自新。涉案單位的住客並沒有財物損失。 判刑 4.一般住宅爆竊案的量刑起點是3年。本席接納辯方大律師所言,被告並沒有預先策劃這次犯罪行為,而鐵線並不是在進入該樓宇前準備犯案的。涉案單位的住客亦沒有財物損失。被告有二十三項定罪,在2006年,干犯一項相同的爆竊罪。從刑事紀錄看來,被告並沒有珍惜機會,改過自新。08年1月,因游蕩罪而被判緩刑,但他在同年6月干犯接贓罪,違反《緩刑條例》而再被判入獄。 5.事實上,被告被警方監視及見到企圖爆竊,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這使他有三分一刑期扣減。本席考慮到本案案情及受害人並沒有任何損失,因此採取較輕的量刑起點。本席以兩年半作為起點,因被告認罪而判他入獄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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