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志恆及另一人
|
HCMA 82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825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794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2月19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2月19日 判案書 1.兩位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三項控罪如下:
經審訊後,兩名上訴人皆被判罪名成立。 2.第一上訴人被判第二項控罪6個月監禁和罰款賠償2,000 元給控方第一證人;而第三項控罪,他被判6個月監禁,其中1個月和第二項控罪分期執行,以及賠償2,000元給控方第二證人。因此,第一上訴人的總刑期是7個月監禁和4,000元賠償。第二上訴人被判總刑期15個月監禁和4,000元賠償。兩名上訴人在判決後,就不服定罪和刑罰提出上訴。 3.上訴聆訊時,第二上訴人申請撤銷其刑罰方面的上訴,本席給予批准。因此,第二上訴人今日只提出有關定罪方面的上訴。 4.第一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他否認干犯第二和第三項的控罪。第一上訴人指控方第二證人在證供上不諴實及有所隱瞞。另一方面,第一上訴人認為他的刑罰過重,因為他在過往是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5.第二上訴人亦是作出自辯,他亦是投訴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在證供上有分歧。在審訊時,兩位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都有作出詳細的陳詞關於控方證人在證供上有不一致和有疑點的地方,所以第二上訴人認為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不應該信納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的證供。 6.控方案情指第一上訴人欠控方第一證人朋友的債。控方第一證人的朋友阿文請他向第一上訴人追債。案發當晚,第一上訴人致電約控方第一證人到信德中心會合,稍後控方第一證人宵夜時叫控方第二證人陪他一同前往。大約在03時30分會合後,第一上訴人帶兩位控方證人到控罪所指的地方,第一上訴人聲稱是去提款機提款,但是步行到近後巷時,第二上訴人出現,第二上訴人向兩位控方證人說:「我係灣仔新義安蜜蜂」。第二上訴人繼而襲擊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面部近眼睛部位。之後,大約有八名男子出現與第一上訴人夥同拳打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致使他們跌在地上。 7.兩位控方證人皆有驗傷報告,在審訊時亦被呈堂。在兩星期後的認人手續內,第一上訴人被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認出,而第二上訴人則被控方第二證人認出。 8.控方結案後,第一和第二上訴人選擇不作供,而第二上訴人則傳召了一位朋友作證。辯方證人稱第二上訴人案發時不在現場,但當被盤問下,他又說他記不起事發當晚的日期。因此,裁判法官認為辯方證人的證供對第二上訴人的控罪是沒有幫助。 9.裁判法官聽取兩位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的結案陳詞。代表第一上訴人的張大律師指出辯方認為控方證供方面的弱點,而代表第二上訴人的何大律師指出控方證人在證供上的弱點和不一致的地方,亦指出對兩位上訴人有利的證供。 10.裁判法官在分析事實時亦知道辯方投訴有關證人的證供。裁判法官認為雖然兩位控方證人對案件的一些事情已經忘記了,但是有關控罪方面的事情,他們在回答問題時都是率直、沒有誇大、沒有內含無或然性或不可能性的證供,他們都是十分公平和誠實地說,他們兩人看不到對方被襲擊時的情況,這一點反映出他們公平和誠實的態度;裁判法官同時亦有考慮到第一上訴人過往是沒有刑事紀錄。 11.這宗案件其實並不複雜,但是裁判法官都有詳細地寫出他對證據上的評估,他亦有適當地提醒自己關於認人方面的問題。裁判法官亦有適當地按Turnbull一案的原則考慮各項證供。最後,裁判法官認為控方證人在認人方面是完全沒有出錯,而他們的證供亦足以證明兩位上訴人是觸犯了三項控罪。 12.本席翻看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和口頭裁決,認為裁判法官已經仔細地處理了有關法律原則和事實方面的問題。本席不認為裁判法官的事實裁斷有任何出錯,這個定罪是沒有足夠理由被推翻。 13.因此,第一和第二上訴人的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14.關於第一上訴人上訴刑罰方面,裁判法官已經有考慮過第一上訴人過往是沒有刑事紀錄,亦解釋判第一上訴人總刑期7個月監禁和賠償4,000元的原因。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判刑方面沒有明顯過重。 15.因此,第一上訴人關於刑罰方面的上訴亦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文慧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第一和第二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