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智勇

Case No.HCMA 749/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Feb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749/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749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13929-139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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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梁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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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9年2月20日

裁決日期:200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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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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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三項控罪,第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第二項:「在道路上有意外發生(造成損害)沒有停車」罪;第三項:「使用汽車時沒有備有一份有效的和符合《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規定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罪。經審訊後被裁定三項控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審訊及上訴聆訊時,上訴人都是作出自辯。

3.控方證據主要來自控方第一證人,案發當日大約在下午10時45分,他坐在士丹頓街67號地下一間店舖內,他是店舖職員。當時他面向士丹頓街,其前面桌子的右邊緊貼面向鴨巴甸街的玻璃牆,店舖及現場路形如控方證物P1及P2(N)所顯示出。

4.突然間,控方第一證人聽到「呯、呯、呯、呯、呯」響聲,透過玻璃牆他看見一架黃色貨車(稍後他得知由上訴人所駕駛)正以時速大約5至10公里由士丹頓街右轉入鴨巴甸街(落斜),期間其右邊貨斗凹凸坑紋的位置壓着一個豎立在路邊「不准駛入」的路標,令該路標壓着其店舖的招牌。

5.控方第一證人立即跑出舖外,在鴨巴甸街離士丹頓街口4至5個舖位把貨車截停,並站在司機位旁對司機說:「你撞到路牌、撞到招牌喎。」司機回應:「咁點呀?」控方第一證人亦問:「咁點呀?」此時貨車駛離現場,司機沒有留下任何個人資料。控方第一證人立即記下貨車登記號碼並即時報警。

6.稍後警方聯絡到上訴人。控方第一證人亦接受盤問,詳細的盤問,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中也有述說。

7.而控方第二證人為保險公司職員,她作供稱,於事發時,上訴人所駕駛的貨車並沒有備有由其保險公司發出的有效的第三者風險保單。

8.控方第三證人是一位警員。他作供稱,於意外當日他到現場拍照及量度,稍後亦為涉案貨車拍照及量度。他到場時貨車已駛離現場,涉案圓形路標白間部份離行人路地面2.8米。稍後上訴人把貨車駛到警署,控方第三證人量度到貨車車身離地面高度亦為2.8米。他亦檢驗到貨車車身沒有任何損毀,當時上訴人向他承認他是涉案貨車司機,亦簽署了一份會面記錄。

9.控方證人作供後,上訴人亦作供。於事發時他駕駛着貨車沿士丹頓街右轉入鴨巴甸街。轉彎前他已見路口有一個人站在涉案路標下,而其對面馬路的行人路上亦有一個人站着。他轉彎期間,該路標對面的行人踏了一步出馬路,而他留意到貨車車身貼近涉案路標,但沒有接觸。當貨車完全進入鴨巴甸街後,他聽到「呯」一聲,並發現是膠水樽擲到貨車車斗的聲音,當時他立即停車,路標下的人走上前對他說:「睇住個牌。」上訴人回應:「得喇,我睇到呀。」並指着對面馬路:「嗰度有人呀,唔好意思。」當時上訴人認為由於貨車轉彎太貼近路標下的途人,把他嚇驚,所以他以膠水樽擲向貨斗,上訴人認為沒有特別事情發生,所以離開現場。

10.上訴人稱他於2007年3至4月間開始駕駛其涉案貨車,從來沒有就第三者風險保單一事查問。

11.辯方第二證人供稱於事發時他坐在貨車內前坐中間位置,即司機旁,他是車內兩名跟車工人其中一位。於貨車以很慢的車速轉彎時,他已看見涉案路標下站着一個途人,他手持一樽飲品,當貨車完全進入鴨巴甸街後,他聽到右車尾發出「呯」一聲,有物件擲到車斗。辯方第二證人的證供是支持上訴人的證供,他聲稱在路標下的人指着路標對上訴人說:「喂,睇住個牌呀。」他亦證實貨車沒有撞到路標,路標一向都是屈曲的。

12.裁判法官作出事實的裁決,他考慮辯方的證供之後,裁定他們的證供不可信,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拒絕接納他們的證供。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23段亦已經解釋了原因,本席亦毋須在此詳述。

13.裁判法官認為控方證人作供均清晰、明確,沒有誇張,於盤問下他們的證供毫不動搖。跟著裁判法官亦分析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的證供,認為他敍述出當時所看到的事物,亦觀察到上訴人的車撞到路標,而路標標誌亦撞到該店鋪招牌。

14.最後裁判法官亦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稱他當時是有走出去截停上訴人的車,向上訴人稱他的車撞到路標和店鋪招牌,但上訴人當時沒有理會他,亦沒有停留,接著離去。

15.至於第三者保險,裁判法官正確地指稱這是絕對責任的罪行,所以判上訴人三項控罪罪名成立。

16.在第一次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曾向另一位法官申請押後,該法官批淮申請以便上訴人有足夠時間聘請律師,但在今日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仍然作出自辯。

17.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稱他完全沒有撞到該店鋪招牌,而他的車身亦是沒有損毀。而控方證人稱他的車身的凹凸的地方撞到路標,其實其車身是沒有這樣高,因為警方度量其貨車車身離地面高度亦為2.8米。而該標誌是2.8米,但凹凸的地方未夠2.8米。但可以參看當時的證供顯示上訴人的車是落斜,不是在平路撞去標誌,所以在此情況下,裁判法官的定罪,其實是沒有出錯之處。至於是否有足夠的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這是事實的裁斷,裁判法官是有足夠的證據及證供來作出裁斷。

18.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之處,因此,這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王詩麗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