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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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966/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96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8年第17424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2月24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2月24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審訊時,上訴人有大律師代表;上訴聆訊時,她作出自辯。 3.控方證供主要來自控方第一證人,他是一名的士司機。事發當日上午11時58分,控方第一證人駕駛着的士以時速約40 公里沿窩打老道左一線向九龍塘方向行駛,當駛過登打士街的路口及地面白線及斷線終結時,他聽到在他的右方有“嘭”一聲,控方第一證人立刻停車,他下車看見其的士和另一輛私家車經已發生碰撞。控方第一證人指他沒有留意到上訴人的車輛在那處駛至,他亦在控方證物P3中確認他的的士之損毀程度是在尾輪及沙板位置,兩車在警員到達現場前並沒有被移動過。 4.在接受盤問時,控方第一證人承認他曾向調查的警員說當他駛過登打士街的路口時,留意到上訴人從左二線切入一線,但亦同意在其證人供詞中他亦說過當他駛到登打士街的路口時,留意到上訴人從左二線切入一線。控方第一證人解釋當時他沒有特別留意在他前方左二線那架是上訴人的車或是另一輛車,在發生意外後才得悉是上訴人的車。辯方亦有在呈堂的相片中指出發生碰撞的位置。 5.控方第二證人是事發後到現場調查的警員,他得悉上訴人的車輛的損毀情況是在左面車頭的泵把位置有約2呎乘1.5呎的損毀,凹陷及刮花,他亦有觀察上訴人的車有否其他損毀,但並無發現。控方第二證人確認兩車於碰撞後的位置(見證物P2)。在調查其間,上訴人向他說當時她正駕駛着她的車輛沿窩打老道二線想轉入一線時,另一架的士便衝了上來,兩車便發生碰撞。 6.證人被盤問後,裁判法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7.上訴人選擇作供,但沒有傳召任何證人。上訴人的供詞指她當時駛過登打士街的路口,因交通擠塞而在左二線停下,上訴人便打左指揮燈及望向左方倒後鏡,看見左一線有一輛紅色的士和她相約6個私家車車位從後慢駛上前,上訴人便觀其左方盲點並以慢速切向左一線。那時,上訴人大部分的車頭已切進左一線,因前方亦有其他車輛已切入該線,上訴人便停在那處待前方車輛開駛,突然間,她感到她的車輛車身被擦過。 8.上訴人的版本是指控方第一證人的車撞向她的車並擦過她的車頭。上訴人亦同意在警方到場前兩車並沒有被移動過。上訴人亦稱她曾要求警員拍下她的車輛的損毀情況,但警員並沒有理會她,她於稍後自行拍攝其車輛損毀情況。 9.上訴人被盤問時指她看見左一線的的士時,該輛的士以很慢的速度行駛,應少於30公里,有5-6個車位的距離。當斜出切線時,她再在倒後鏡看見左一線的的士和她的車輛約3個車位的距離。 10.上訴人作供後,裁判法官作出事實的裁斷。裁判法官正確地提醒自己上訴人沒有任何定罪記錄,但裁判法官並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他指如果上訴人的版本是真確的話,他難以理解為何控方第一證人的的士車頭沒有任何損毀痕跡,而雙方都同意兩車於事發後並沒有被移動過。從控方證物P2所示,控方第一證人的的士是筆直向前,如果的士是從後方撞及上訴人的車輛,控方第一證人的的士車頭理應亦有損毀。最後,裁判法官分析控方證人的證供後,認為控方證人的證供是可信及可靠,而上訴人在切線時並沒有小心、專注及謹慎,才會引起車禍,裁判法官於是裁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11.今天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了幾項上訴理由,都是圍繞着裁判法官的事實的裁斷。她投訴指裁判法官不應該不接納辯方的相片,因她只是在事發後數小時拍下車身的損毀情況,她並沒有足夠的時間作一個虛假的證物,裁判法官是對她不公。 12.本案是一個事實的裁斷。控方第二證人是到達現場的警員,他是有檢驗過雙方的車輛,他亦留意到兩車的損毀情況。上訴人指她曾要求控方第二證人替她拍下車輛的損毀情況,但控方第二證人並沒有依她的要求去做,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中指上訴人的版本是難以置信。 13.裁判法官是事實的裁斷者,他不但看到各證人作供時的情況,他亦有考慮到各證人的證供是否合乎邏輯,最後他才作出事實的裁斷,認為那一方是可信及可靠。 14.本席參閱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很明顯裁判法官已解釋了他為何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而拒納上訴人的版本。 15.上訴人亦投訴控方證人在證供上有不一致的地方,裁判法官是忽略了考慮該點。 16.本席參閱上訴宗卷,裁判法官已聽取了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的結案陳詞,該大律師亦有指出控方證人在證供上不一致的地方,最主要是指控方證人在庭上說他沒有留意上訴人的車輛在何時切線,但給警方的證供則有提及他有留意到有車是由二線切入一線,裁判法官亦接納了控方證人的解釋,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在這方面有任何出錯。 17.裁判法官最主要是參看兩車的損毀情況,如上訴人的版本是對的,的士的損毀情況並不會如證物P2中所示,上訴人的左邊車頭及控方證人的右邊近車尾的位置相撞,裁判法官很難相信上訴人的車的左後方的損毀是由該事故做成,因而不信納上訴人的版本。 18.本席參閱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及口頭裁決後,認為裁判法官是完全沒有出錯,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對上訴人的定罪。 19.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任可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