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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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021/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102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8年第12194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2月25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2月25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於裁判法院審訊時,控方共傳召三名證人。 3.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小巴司機。案發時他正駕駛其小巴。案發現場總共有三條行車線,而當時的交通暢順,但地面是濕的。當時他在左一線上客,然後他便慢慢地起步,時速約每小時十多公里。當行駛了一至兩個車位的距離時,控方第一證人聽到尖叫聲,所以他便收慢車,想查看叫聲的來源。其後發覺小巴車尾被上訴人的巴士碰到。 4.控方第一證人確認相片(控方證物P2)是案發後所拍攝的,反映出案發後小巴和巴士並沒有移動。 5.控方第二證人案發時為巴士上乘客。他聲稱見到巴士在左二線切入左一線“埋站”,而前方的小巴停下來讓乘客下車,然後開車。當小巴開車時,巴士亦跟隨慢慢地開車,但前方的小巴突然剎停車輛,巴士收制不及便撞向小巴車尾。 6.控方第三證人是一名警員。他在案發後到達現場並繪畫草圖(控方證物P3),然後他讓控方第一證人和上訴人確認草圖上車輛的位置。控方第三證人亦確認控方證物P2 的相片顯示當時小巴的右後車尾的損毀情況,他並且指出巴士的左前方也有損毀,而案發後巴士是踏着左一與左二線之間。 7.控方證人作供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他供稱案發時他駕駛巴士在案發現場的左二線行駛。他看見小巴在左一線接載乘客,上訴人指出在切入左一線前,他打了指揮燈及望了倒後鏡,因他打算從左二線切入左一線“埋站”,所以他在等小巴完成接載乘客他才開車。上訴人指控方第一證人以時速二十多公里開車,之後他便跟隨開車。但小巴起步不久,便突然間急剎停車,而上訴人收制不及便撞向小巴車尾。 8.裁判法官聽取控辯雙方結案陳詞後作出分析,裁判法官亦適當地提醒自己上訴人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9.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指控方第一證人急剎車的情況不能預料,而導致撞車意外。因此上訴人並沒有不小心駕駛。 10.裁判法官謹記舉證責任是在控方及控方第一證人是與上訴人有利益衝突的證人,裁判法官在考慮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和證物後,同時亦考慮了上訴人的證供。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在案發時沒有確保與小巴保持適當距離,所以當小巴突然停車時,才引致撞車事故。因此裁判法官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成功舉證上訴人觸犯不小心駕駛罪,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11.上訴聆訊時,上訴人的代表黃大律師作出幾項上訴理由。 12.第一項上訴理由:原審裁判官的裁決是不穩妥和不令人滿意。裁判法官錯誤引用法律原則,指「不小心駕駛」罪是嚴格法律責任。 13.但事實上,裁判法官的裁斷指這不是嚴格法律責任,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21 段清楚列明,本席不作複述。 14.再者,裁判法官考慮案情後,認為上訴人沒有保持適當距離,才會發生碰撞,所以本席不同意黃大律師說裁判法官引用了嚴格法律責任原則。 15.第二項上訴理由:黃大律師投訴裁判法官無充分考慮控方第一證人在本案有利益衝突的情況下接納他為誠實可靠證人。 16.本席剛才亦提到裁判法官有適當地考慮控方第一證人是有利益衝突的證人,這可參看裁斷陳述書第20 段的陳述。 17.第三項上訴理由:黃大律師投訴裁判法官忽略和沒有充分考慮控方第二證人是唯一客觀和獨立的目擊證人,可信程度甚高。因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指出控方第一證人是急剎停車,而控方第一證人稱他是收慢停車,所以黃大律師認為裁判法官作出錯誤的結論,即控方第一證人誠實可靠。 18.本席同意代表答辯人的馬大律師指出,控方證人對“急剎車”或“慢剎車”的概念並無客觀準則,是個人主觀上的判斷。綜合整體案情,案發現場沒有任何跡象顯示當時控方第一證人是急剎停車,例如:路面沒有任何剎車痕跡,亦沒有證據顯示小巴內的乘客有撞傷的跡象等等。所以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關於急剎停車是沒有其它證據支持。 19.本席認為不論急停或收慢停車,後車也應確保與前車保持適當距離,預防前車會急剎停車,而後車亦有足夠的時間和距離把車輛急剎停而不會發生碰撞,所以本席不接納這上訴理由。 20.第四項上訴理由:黃大律師投訴裁判法官沒有從證物P2 和P3 適當考慮相撞時的位置,但本席從證物所見,小巴損毀情況和位置,明顯地反映出上訴人當時所駕駛的巴士是想切入左一線而撞到證人的小巴尾部。 21.最後黃大律師指出裁判法官忽略考慮當時小巴停車上客後跟着開車,行駛大約兩個小巴車位,突然停在巴士站前,沒有燈號而剎車,是出乎上訴人合理預期之外。 22.本席認為如本席前述,駕駛人士在駕駛時應與前車保持適當距離,即使前方車輛不論任何原因將車急剎停時,也不會碰撞到前方車輛,除非有非常特別情況。很明顯上訴人在這方面沒有做到。 23.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馬游龍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彭炳焜律師事務所轉聘黃樹林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