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000032/200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2007 年4 月26 日,本案的申索人蔡小姐到被告人位於駱克道的店舖買了一批透光石。據她所說,她進入店舖看見負責人黃小姐 時,便指着放在舖內的大型透光石樣板,並說她需要橙色的透光石。黃小姐當時由於忙於接聽電話,所以便着另一名員工甘先生協助申索人。甘先生替申索人計算過尺寸後便開立發票。當然 ,這時申索人與黃小姐已討論價錢完畢。據申索人所說,她曾再三告訴甘先生,她所要求的顏色是橙色。可是 ,甘先生卻說 ,當時前面有一個樣板,而申索人所要求的是米黃色,據店舖的編號是 YS-008 ,所以他在發票上便寫上 YS-008 ,即代表該貨物的顏色是米黃色。貨物送抵後,申索人發現貨物是米黃色時便拒絕接收,並提出訴訟,要求被告人退還該物料的價錢,即港幣2,15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