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雲德

Case No.HCMA 109/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Feb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109/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109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25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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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香港法例第 484 章《終審法院條例》第 32 條申請上訴許可一事
 
  有關原訟法庭就該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於2009 年1 月7 日所作出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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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何雲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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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9年2月20日

裁判日期:2009年2月20日

判案書日期:2009年2月26日

  

1.申請人要求法庭作出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令其可向終審庭提出上訴。

2.申請人本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22(1) 條。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申請人就定罪不服,在本席席前提出上訴。本席於 2009 年 1 月7 日駁回上訴。上訴人於本年2 月10 日才提出申請,要求頒令。

3.申請人提出兩項書面理由。第一項是法律觀點所作的陳述:

「請參閱東區裁判院裁決內容的法庭數碼錄音謄本第2頁C至E行紀錄:辯方黃國全大律師最後陳詞提出第一個疑點,提及關於被告同控方第二證人包先生在廚房外發生咗咁大嘅爭執,控方第一證人吳小姐都唔出聲話較早前她曾被非禮?以及包先生都唔即時報警?試想當時如果有非禮事件發生,正是爭執的理據,是最好報警的時機。這個疑點最後完全無解釋或澄清。再者參閱第7頁G至H行紀錄,包先生話睇到被告又想行近吳小姐作一啲不軌行為,咁佢即刻上前擋住被告,發生推撞有些少爭拗。請參閱第8頁C至D行紀錄。包先生有承認喺廚房爭吵嘅時間,無話到被告有非禮到吳小姐;而吳小姐也直頭無提到呢個非禮事件,她連爭執原因也不知道,試想如果吳小姐當時已曾被非禮,她一定會提高警覺。如再有不軌行為發生,她也會察覺到,不會獨是包先生一個人見到,很明顯這些非禮事件及他口中的不軌行為是包先生虛構出來的,碰上吳小姐的附和。」

4.第二項是就延期方面的陳述:

「因為我誤會咗終審庭女職員話上訴限期是28個工作天,所以我遲咗申請上訴,對不起。」

5.在聆訊前,申請人再致函本席,就法律觀點補充如下:

「裁判官是否有責任在裁決書內清楚列明有考慮所有對辯方有利的可行性情況發生。在這宗非禮案件法官有無考慮意外碰撞的發生,如果無可能發生意外碰撞,為甚麼在裁決書無清楚交代列明?基於這樣法官有無考慮這個重點,或者忘記或者疏忽!」

6.聆訊時本席向申請人解釋有關法律觀點是須為重大而有廣泛重要性後,申請人作口頭陳詞,不斷強調裁判官並無明確指出他曾考慮意外觸及此範疇,因此本案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申請人亦一再指出他的版本才是事實,控方兩名證人的證言前後不符等等,以支持他的論點。

7.有關法例載於香港法例第 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32(2) 條:

「除非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或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否則終審法院不得給予上訴許可。」

原訟法庭必須接納本案牽涉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才可頒證明書。

8.申請人指出的論點,本席在上訴時已作處理。雖然申請人一再陳詞,但事實上本案並不涉及任何重大而具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9.本席亦已提點申請人,他仍可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10.本席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維新及高級檢控官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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