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雲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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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09/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109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25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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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9年2月20日 裁判日期:2009年2月20日 判案書日期:2009年2月26日 判 案 書 1.申請人要求法庭作出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令其可向終審庭提出上訴。 2.申請人本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22(1) 條。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申請人就定罪不服,在本席席前提出上訴。本席於 2009 年 1 月7 日駁回上訴。上訴人於本年2 月10 日才提出申請,要求頒令。 3.申請人提出兩項書面理由。第一項是法律觀點所作的陳述:
4.第二項是就延期方面的陳述:
5.在聆訊前,申請人再致函本席,就法律觀點補充如下:
6.聆訊時本席向申請人解釋有關法律觀點是須為重大而有廣泛重要性後,申請人作口頭陳詞,不斷強調裁判官並無明確指出他曾考慮意外觸及此範疇,因此本案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申請人亦一再指出他的版本才是事實,控方兩名證人的證言前後不符等等,以支持他的論點。 7.有關法例載於香港法例第 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32(2) 條:
原訟法庭必須接納本案牽涉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才可頒證明書。 8.申請人指出的論點,本席在上訴時已作處理。雖然申請人一再陳詞,但事實上本案並不涉及任何重大而具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9.本席亦已提點申請人,他仍可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10.本席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維新及高級檢控官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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