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子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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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821/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821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子良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09年3月6日上午11時30分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判刑理由書 1.被告否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本席在2009年2月20日的判詞中,已裁決出事情發生的經過,受害人(即PW1)和人在酒吧內爭執,被數人圍攻,被告在此時望著PW1,用自己手持的玻璃杯向PW1的頭部擊去。本席裁定被告當日雖有微醉,但知道周遭發生何事,他是有意用玻璃杯作武器,攻擊PW1脆弱的頭部,目的是要使PW1嚴重受傷。PW1若不作閃避,可能右眼受傷,但他稍作閃避,就成左眼受傷,現在屢醫罔效。最近的一份東華東院陳醫生在2009年1月15日撰寫的報告文件A,顯示PW1左眼已失去95個per cent視力,只有光感。 2.被告今年25歲,無案底。背景報告顯示他出身良好,無陋習。律師替他求情,說被告努力在父親的公司工作,心地善良,並非暴戾一族。被告做過捐血及捐獻的事。律師說,今次的事件對PW1及被告都是不幸,被告自己的右手也受傷。律師表示,被告願意賠償PW1,不過律師也認為賠償的問題應由其他法庭處理。 3.主控官向法庭提及一宗案例(即CACC 194/05周安一案),指出上訴庭在一宗案 情差不多的案件中如何處理判刑。辯方律師則指,周安一案中的傷者雖然傷勢較輕,但該案的被告則落手較重。 4.傷人案件的判刑沒有量刑指引,一切視乎案情的嚴重性及求情因素。周安一案的傷 者眼部傷勢較本案的PW1的眼傷為輕,但周安案的被告確是下手較狠,襲擊了傷者數下,他還有暴力的案底。至於本案中的被告,以前並無案底,證據顯示他襲擊PW1一下。 5.被告並非預謀襲擊PW1,沒有證據顯示起初襲擊PWl的人是被告的同黨,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用杯襲擊PWl一下後還繼續攻擊他。 6.PW1沒有挑釁被告,不過被告就一時盛怒,襲擊PW1。被告的一下惡毒及有意的攻擊,令到以業司機維生的PW1失去左眼的95個per cent視力,這對PW1造成嚴重傷害,對他日後的生活,也造成極大的困擾及不便。 7.被告雖在2009年1月19日撰寫的求情信中對PW1的受傷表示歉疚,又說自知行為不成熟及殘暴,原文為 “I am totally aware my action is immature and brutal” ,不過律師澄清,這只是形容事件的嚴重性,並非代表被告現在認罪。在背景報告中,被告仍說事件是宗意外,他不知自己傷害了PW1。 8.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仍無悔意,他雖表示有意賠償,但這事應由民事法庭解決,況且,任何金額都不能彌補PW1失去的左眼的視力。 9.被告過往紀錄良好,品行不差,今次沒有預謀,只是一時盛怒攻擊PW1頭部一下,不過他用上玻璃杯作武器。PW1也沒有挑釁被告,卻被被告的有意及惡毒的攻擊,傷害了左眼,失去左眼95個per cent的視力。被告對自己的罪行毫不承認,沒有悔意,經審訊後定罪,本席判被告坐監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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