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家俊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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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856/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家俊(第一被告)及 陳秋嬋(第二被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09年3月17日
控罪: 串謀製造虛假文書(Conspiracy to make false instruments) 判刑理由書 1.兩位被告在本席前承認兩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控罪。 2.案情透露,在06年6月至8月期間,第一、二被告串謀製造申請財務貸款的文件,例如虛假的僱傭信、入息證明、銀行資料、住址等,在第二被告家中,利用第二被告的電腦製造這些虛假文件,然後就找人到銀行或財務公司去借錢,找到人時就構成第二項控罪。有部份申請是成功獲得貸款,部份就不成功,第一被告亦有陪同申請人到財務機構申請貸款。 3.案情透露,控方一位證人陳偉明在2006年6月認識第二被告人。08年6月,陳偉明到第二被告家中,看見第 一被告協助第二被告,將多名人士的資料儲存放在第二被告的電腦內. 有一次陳偉明看見第一被告使用第二被告的電腦,將一些人士的身份資料加在一些空白的銀行月結單上,他問第二被告將會如何使用這些月結單,第二被告告訴他該些虛假的月結單會給予一些人士用來向銀行借錢,而第二被告就會每次賺取幾千元的佣金。陳偉明亦說他見過第一被告在第二被告的家中使用塗改液,塗去一張恒生銀行月結單上的姓名和地址,第一被告之後使用掃描器,將月結單掃描然後儲存在電腦內,並印製月結單副本。陳偉明在該處曾經見過大量銀行月結單、身份證、水費單等副本,他記得第一被告曾對第二被告說,有兩名女子和一名男子曾使用第二被告的地址成功申請貸款。2006年7月,第一被告人問陳偉明是否缺錢,如果是,第一被告可以為他製造一些文件,那麼他便可使用該些文件向銀行申請貸款,但遭陳偉明拒絕。2006年9月,控方證人陳偉明沒有再為第二被告人工作。 4.第一被告現年20歲,沒有案底,法庭替其索取更生、勞教和教導所報告。求情時律師指出,第一被告來自破碎家庭,父母在他小的時候離異,爸爸沒有能力照顧第一被告,安排他進入學友輔導會寄宿,第一被告13歲時才離開該輔導會。他讀書不成,只好出來工作,當過不同工種,目前做裝修工人。因第一被告需要金錢,起初陪人到財務公司申請,其後處理文件,更改資料,開始知道所做的有問題,但忽略後果的嚴重性,所有的虛假資料是別人提供,別人利用他的電腦知識更改資料。律師指出,案件發生於06年,08年才落案控告被告人,律師亦同意警方需要時間作出調查,不過律師指出在這段期間,第一被告已受到一定程度的困擾。律師亦表示,被告人願意替控方作供,指控第二被告人,亦就此事給予一份證人口供。 5.至於第二被告現年26歲,她與一名男士同居,育有兩名女兒,分別6歲和7歲,她的父母亦在她年輕時離異。由02年開始她患有情緒病,往聯合醫院精神科求診,今次認罪可以說是對她一種解脫. 06年發生至目前已有兩年,一直受到困擾,對於被告人精神本身有問題的人,這種困擾特別嚴重,她亦曾需要入醫院治療精神方面的問題。律師指出,06年時,第二被告見其他人在電腦上做少少功夫就賺到錢,於是同意用她的地址提供給別人去借錢。其後就自己做,先後找了五、六個人,利用這方法去騙財務公司的錢。但他本身賺錢不多,在這件事上,只是一兩千元,全部都用在她的女兒身上。 6.兩位被告人呈遞了多封求情信給法庭參閱。就第一被告而言,爸爸、哥哥,還有一些表親戚的求情信,主要講及在他們眼中,被告人是個十分聽話,本性不壞的孩子,只是在小的時候得不到正確指導和教導,父母離異之後各自有自己的新生活,無法照顧被告人。 7.至於第二被告,她在媽媽和妹妹眼中,本性不壞,她們認為今次她犯案錯在一念之差,誤以為可以增加收入,但她是將錢用於教養兩名女兒身上, 絕不是尋求個人享樂而犯案。 8.本案是串謀製造一些虛假文件,向銀行或財務機構騙取貸款,以透過電腦更改或填上一些虛假資料,然後找人去財務機構申請貸款,騙取金錢。就與訟一方所呈交的一宗案例黃嘉華( CACC 260/2006),本席認為本案嚴重性不下於黃嘉華。黃嘉華一案中,犯事者其實也是利用虛假文件向財務機構騙取貸款,他們所做的是成立一些公司,在公司註冊處登記,亦租用一些單位作為商業地址或者住址,當然這些全部都並非用作做真正的生意。兩者表面上來看,像是有很大分別,但其實本席認為效果是一樣的,同樣以虛假資料去欺騙財務機構,令它們借出金錢。本案的方法是以透過電腦,將一些虛假資料編印出來。如果相比來講,本席會認為本案的虛假手法,會比較黃嘉華一案更加容易被識破,因為在黃嘉華一案,那些犯事者都有租地方,都有到公司註冊處登記公司,如果別人去查核時,也可能會找到這些資料,找到這處地方等。本案的資料是虛假的,若財務機構作出調查,本席相信不難找出虛假的情況。這顯示出被告們用一些這般容易被人識破的假資料都能成功騙取貸款,本席相信他們是有相當部署的。 9.就算第一、二被告並非案中主謀,但你們所扮演的角色相當之積極,而且屬於主導; 製造虛假資料後,本席相信你們要找人,安排他們去借錢,給這些人提供虛假文件, 之後, 並不會貿貿然讓這些人去銀行或財務機構申請. 本席相信你們會商討一下如何應對財務機構職員,對申請人作出查詢,因為始終資料都是假的、會很容易露破綻,這一點正如本席剛才說過,是顯示出你們有精心部署。 10.參考黃嘉華一案,黃嘉華是第一被告,在第二宗案件裡被判處4年監禁,而同案的其他被告,分別被判處一年八個月至三年不等刑期。從黃嘉華一案判詞的字裡行間,可以看出上訴庭是認為,第一被告以外的被告人刑期判得頗低,只不過為何最終判第一被告4年監禁上訴得直,改判每項控罪兩年半,總刑期3年呢?主要原因是上訴庭認為第一被告的判刑,與其他被告過低的判刑出現一種不公道的分野,在這情況下,上訴庭判第一被告在該案中得直,最終判處一個3年的總刑期。但從判詞顯示,上訴庭認為每一位被告人的判刑起點應以一個較高的起點作考慮。 11.第二被告,本席首先處理你的判刑. 法庭替第二被告索取的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指妳過往有情緒問題,也曾接受精神治療,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的結論,都是指你目前的精神狀態穩定,不用接受精神治療,可以接受監禁判刑。基於本席剛才所講及的串謀,考慮過你律師所作的求情,就第二被告而言,每項控罪均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坐監兩年。兩項串謀其實都是來自同一協議,即第一、二被告之間的協議,而最後引申出另一串謀,本席認為都是同一事件,因此兩項刑期頒令同期執行,總刑期兩年。 12.至於第一被告,法庭所提取的報告,均指出三處, 即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都適合的,但有關官員就建議法庭送被告人往勞教中心。首先,擺在法庭前的選擇,一是判第一被告人入獄,一就送他去其中一個中心處服刑。被告人20歲,以往冇刑事案底,一般而言, 法庭盡可能不將年青犯事者送往監房,因為在監房裡與其他罪犯為伍,特別是一些成年人積犯,最終可能對這位年青犯事者未必是好事,可能他受到成年囚犯影響。本席決定不打算送第一被告去監房,但本席亦不跟隨報告的建議,送被告人往勞教中心,因為本席認為被告人所犯下的罪行,勞教中心的刑罰不能適當地反映其嚴重性。 13.本席知道第一被告人是認罪,過往冇刑事案底,亦在這件事上提供了證人口供,指證第二被告人,若法庭判第一被告坐監的話,本席同樣會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不過會給予被告人超過三份一的折扣(四成),因為他提供協助給控方指證第二被告人。剛才說過,勞教中心並不能適當地反映被告人罪行的嚴重性,考慮過後,本席判處被告人往教導所. 一方面可適當地反映他所干犯案件的嚴重性,同時也給予他一個機會,在一個較長時間被拘禁地方,過一種有規律的生活,學會一門技能,他日出來社會也不需走回頭路,可有工作生活。基於這原因,本席判處被告人兩項控罪教導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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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