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河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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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811/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811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河周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唯治 日期: 2009年3月6日上午10時29分
控罪: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Dangerous driving causing death) 判刑理由書 1.本案被告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而引致他人死亡的控罪,被告人是經審訊之後被定罪的。在審訊裡,有證供顯示被告人是有飲紅酒,飲威士忌,當時是被告人就職的公司擺春茗,而被告人從大概晚上六點半至十點半鐘是在這飲宴裡面的。控方證人也見到被告人攞住威士忌樽,將威士忌倒入他的杯,而從杯中有飲過酒。控方證人亦見到在春茗完結的時候,被告人的下屬,多過一個下屬來到他面前和他祝酒、乾杯對飲。 2.審訊裡、本席有考慮到當晚十點半鐘已經是漫長一日的結尾,所以當被告人決定揸不揸車的時候,他一定好清楚自己的身體是否已經疲倦,當然亦好清楚知道自己飲了多少酒或者自己飲了酒之下的狀態。在我的裁決裡,我亦有考慮當時意外發生的地點、那燈光照明和視野是良好。意外發生的地點;被告是可以有好遠的視野,可以看到前面好遠好遠的地方,當時我的描述就是最少看到五百呎,不過我相信是不止五百呎的。換句話講,被告人當時是應該可以好早就見到那一段路是拐彎向右邊。第二點就是被告人好早就可以看到在左邊線上有一架停泊了的中型貨車,被告人是有好充分的時間作出適當回應。證據亦也顯示被告人是沒有看到這中型貨車,沒有減速,而將他的輕型客貨車直接撞了入去這架停在第一線的中型貨車右尾部。被告人是沒有跟住條路的路線行駛,沒有慢駛,也沒有刹車,就這樣將架車直行地撞了入去那貨車的右後面。我的結論就是,被告人當時根本就沒有看路面的環境,而唯一的原因我可以見到就是被告人合上了眼或者瞓了覺。 3.另外一件事我考慮的就是被告人從他開車的地點,鯉魚門一個露天停車場,這露天停車場去到意外發生的地點大概是兩公里路,這一段路正常的車速、合法的車速就是50公里一小時,以正常的車速行駛,我相信不需兩、三分鐘就可去到意外的現場,所以從這一點我們可以看到被告人上車開車,不到兩、三分鐘就合上了眼瞓覺了,這就是顯示出當時被告人揸車的時候他的身體狀態或者精神狀態,他是根本不適宜揸車的,而我是沒任何疑點被告人是好清楚知道這一點的。 4.被告人不負責的行為,就是令到他車上乘客的死亡,也是令到他自己是嚴重受傷,從醫生報告裡面我見到被告人是四肢麻痺,英文叫tetraplegic或者quadriplegic。根據醫生報告講,就是因為他的脊椎骨的C3和C4兩截,我相信是意外的撞擊造成這兩截脊椎受損和prolapse甩了出來或脫骹、脫節、移位,這樣令到他四肢麻痺,四肢麻痺我就不敢落一個結論說是殘廢,因為他還是在康復中或治療中。至於那prognosis,即是個前景怎樣呢?我相信醫生的報告裡面都未有一個結論,可能是時間尚早,都要一路看被告人自己的意志,他的康復程度,不過整個報告來看,我的理解就是不感樂觀。被告人現時要坐輪椅,手腳是麻痺,不能行動或正常活動,他的手如果在張凳有一個架可以將隻手架上去,這樣他勉強都可以攞到個羹可以自己進食,否則就要護士服侍他。物理治療從醫生報告說他要做適當的運動,希望他可以日後自己照顧到自己,這training都是self care,換句話講,物理治療是幫他令到自己的肌肉可以重新去鍛鍊、去照顧到自己。醫生報告亦說,如果判被告人坐監,監獄的設施是不足夠,變成他物理治療方面可能會令到他康服的機會減低。 5.被告人的傷勢當然是非常之不幸,不過這不幸完全是因為被告人自己的行為所引致,在法理上究竟這是否一個求情或者減刑的因素。早年時,好早好早時,法理上有一個諗法,就是如果你自己造成你自己的不幸,這是咎由自取,不應該作為減刑的因素,不過這個法理當然是經過了好多年和好多的爭辯。除了被告人自己的不幸之外,本席最痛心就是被告人令致他的同事坐他的車而失去她寶貴的生命,這完全是被告人不負責的行為而引致,所以在判刑方面,不單只是考慮被告人自己的不幸。 6.在先例方面,我須要依賴英國的先例,一件比較接近的先例就是女皇 訴 Mallone [1996] 1 CR. APP. R.(s)221頁。這件案裡是有兩件事情我是特別留意的,第一,就是劉大律師所講的,被告人本身受了相當嚴重的傷,令到他要坐輪椅,四肢麻痺,日後可能會殘廢。這一點我同意劉大律師的講法,是一個減刑的因素,在法理上我相信大家都可以說是trite law,即有共識的法例,如果被告人受了相當嚴重的傷勢,判刑的時候應該在這方面酌量去減刑。第二點我留意到的是就英國那件先例案和本案也有相同的地方,就是被告人是飲了酒,當時法官就在判刑的時候考慮被告人飲過量的酒,不過沒有決定性的證供,去顯示究竟被告人飲了多少酒,是否過量,所以法庭只可以決定被告人是飲了酒,不能以被告人飲了過量酒去量刑,所以這兩個理論就是和本案有關的。 7.在英國Mallone件案,量刑起點是5年,當時判了名被告人坐監5年的,上訴之後考慮過他的傷勢是減了1年,最後判了4年監。被告人飲了酒,不能決定被告人飲了過量的酒,不過證供顯示,被告當時的身體狀態或精神狀態是好明顯不適宜揸車,飲了酒,已經到了夜晚十點半,一開車不足兩、三分鐘就已經合住眼或瞓了覺,這是好強烈的證供顯示,被告人當時的身體狀況是不適宜揸車。 8.所以考慮本案量刑起點的時候,我會考慮第一,這件案沒有任何決定性的證供,去決定被告人當時的車速,我們不知他有否超速;第二,沒決定性證供話被告人是飲了過量的酒,只是有證供顯示被告人是有飲過酒,有飲紅酒,有飲威士忌,飲酒的時間也頗長,六點半到十點半,而在飲宴完結的時候有同事來敬酒。還有一點本席留意的,就是這件案發生的日期是2008年2月,當時這控罪的最高刑罰也只是5年,在08年的7月從5年加到10年,所以量刑方面,本席是不可以以今日的觀點和刑罰起點去量刑。 9.考慮過先前所提的各種因素,本席認為3年監禁作為起點是適合的。由於被告人的傷勢嚴重和各種不便的地方,即是被告人坐監對於他的康服或者治療不方便的地方,我認為被告人應該得到1年的減免,我看不到有其他的因素去影響刑罰。所以在本案,本席是判被告監禁兩年。
上訴得值:請參閱CACC111/2009 日期: 2010年3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