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馬貴

Case No.DCCC 96/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Ma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9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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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馬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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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09年3月5日上午11時0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Peggy Le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an Kai Wi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羅陳梁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判刑理由書

1.被告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2.2008年12月2日凌晨時分,控方第一證人看見被告在大埔北盛街33號地下新記士多,企圖用一支長形物體撬開士多的鐵閘。控方第一證人通知她男朋友,後者便報警。

3.警員趕到現場,見被告站在鐵閘前面,拿著一支電筒。警員發現士多鐵閘有被撬過的痕跡,亦在附近地上找到一支螺絲批。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用螺絲批企圖撬開那鐵閘,亦確認在地上所找到的螺絲批。在稍後的警誡會面,被告承認企圖用電筒和螺絲批爆竊,入屋偷取金錢。店舖東主並沒有財物損失。

求情理由

4.被告現年46歲,曾是維修工人,他有年邁的父母。被告有不少前科,他在09年2月出獄,因為本案而送到荔枝角羈留所。被告被捕時和警方十分合作。這是企圖爆竊,店舖並沒有損失。辯方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

判刑

5.被告有五十一項定罪,有六項是爆竊的定罪。被告在07年5月因爆竊罪入獄20個月,在08年7月出獄,而本案則是在08年12月發生。誠如上訴庭在特區  鄭偉佳CACC 338/2007,上訴人以往相同的定罪和上訴人是否是經驗豐富的爆竊匪等等,都可以是加重刑罰的因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J條亦明言,企圖罪的判刑等同已經完成干犯那實質罪行的罰則。

6.被告最重要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事實上,被告束手就擒,承認控罪是明智之舉。被告攜備螺絲批和電筒犯案,亦是在凌晨時候犯案,可幸是那店舖並沒有損失。綜觀本案案情,本席打算從輕發落,仍然以3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認罪使他有三分一刑期扣減。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20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