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鑑深

Case No.DCCC 143/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Ma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4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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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鍾鑑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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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09年3月18日下午12時0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iss Samantha Chiu,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u Chia Chin, Charles,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朱嘉楨薛海華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搶劫罪(Robbery)

判刑理由書

1.被告承認一項搶劫罪,指被告於2008年12月15日,於香港新界葵涌石蔭路92號天安樓地下「7-11便利店」搶劫楊代蓉,劫去現金港幣600元。

2.2008年12月15日凌晨三時許,被告進入控罪所指的「7-11便利店」扮作買香煙,跟著他用一把小刀指嚇姓楊的女店員,宣稱打劫,掠走600元,逃去無蹤,被告的行為及容貌為店內的閉路電視錄影機攝下。2009年1月7日上午二時許,警員在葵涌和宜合道地方截停被告,向他查問,被告承認12月15號那次劫案是他幹的,他只幹過一次。被告後來又對警方說,他是獨自犯案,搶劫用的小刀是一把大約四吋長的果刀,已被丟棄,被告搶來的錢亦已花光。

3.被告今年25歲,犯案時亦已25歲,沒有刑事紀錄。律師在庭上已為被告作出詳盡的求情,說及他的家庭情況。辯方律師特別提及,被告幹過多份工作,但近來失業,導致財困。亦因此問題,在案發前不久和兄長發生爭執,被告感到受兄長侮辱,受刺激下,就犯上本案。律師指出,被告犯案時雖用上武器,但看來沒有意圖傷害姓楊的女店員。律師呈上六張相片,都是店內的閉路電視錄影紀錄取得的硬照,律師指,刀子很小,被告亦和店員有一段距離,不過律師承認,那姓楊的女店員因此受驚。

4.辯方律師亦提述兩個有關案例,即茆廣生一案CACC 359/81與及陳伯雄(譯音)一案CACC 404/06。律師叫法庭對被告採取較低的量刑起點,即5年監禁。本席就茆廣生一案提及的入侵商業處所一事,問控辯雙方的意見,看本案是否涉及入侵商業處所,主控官正確表示,「7-11便利店」為公眾人士可進入的地方,被告雖入內犯案,但不算法律上所講的入侵。本席同意本案不算是一入侵後而犯的搶劫案,因此本席認為可依茆廣生一案,採取5年監禁作為判刑起點。

5.搶劫是一項嚴重的罪行,若有加重刑罰的因素存在(aggravating factors),判刑起點可以更高。不過本席認為,本案中沒有加重刑罰的判刑起點,不過亦沒有特別的求情因素,令本席可以偏離茆廣生一案訂下的判刑指引。被告不算年青,被告雖無前科或任何案底,但深宵持刀行劫,最輕的刑罰經審訊後會是5年監禁。不過被告坦白認罪,這是他唯一的求情因素,本席給予他三分一減刑,由原本的5年監禁減至三年四個月。

  林偉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