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傅錦恒
Case No.HCMA 60/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Ma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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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60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2891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3月12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3月12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三項控罪:第一項控罪「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第二項控罪「刑事恐嚇」;第三項控罪「普通襲擊」。裁判法官聽取了求情後,分別以12個月、12個月及3 個月作為刑罰的起點,因上訴人認罪給予1/3的扣減,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就控罪一監禁8個月、控罪二監禁8個月及控罪三監禁2 個月,全部刑罰同期執行,總共監禁8個月。裁判法官在判刑時知道上訴人因另一案件正在服刑,遂下令本案的8個月監禁刑期與另一正在服刑的刑期分期執行。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他的上訴理由不是指裁判法官的刑罰明顯過重或不合法律原則,而是針對裁判法官不應該以本案的8個月刑罰與他另一正在服刑的案件的刑罰分期執行,理由是另一案件與本案是同類型。 3.代表答辯人的林大律師指上訴人干犯本控罪時是在保釋期間,是一個加刑的因素,而該三項控罪雖然與本案控罪類同,但在事實及受害人方面是完全不同,所以裁判法官是有絕對的酌情權將刑期分期執行,加上有加刑的因素,本席同意裁判法官所判的刑罰是完全沒有任何出錯。 4.因此,本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林德穎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