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PD 003070/2008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April 2009.
1. 申請人是香港新界沙田馬鞍山中心4座25字樓G室(“該單位”)的業主。 答辯人是該單位的租客。 申請人的申請是基於答辯人欠租,所以要收回該單位的管有權及追收租金和中間收益直至樓宇交吉之日止。申請人指稱答辯人尚欠2008年7月15日至8月14日之租金差額1,011元,2008年8月15日至9月14日之租金差額 833元和由2008年11月15日起的租金,每月為7,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