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家榮

Case No.HCCC 253/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Ma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253/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08年第2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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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家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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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湯寶臣法官

日期: 2009年3月13日下午3時58分

出席人士: Mr Newman Wo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陳律師事務所律師Mr Ma Wai Kwan, David,代表被告

控罪: 猥褻侵犯另一人等罪項(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etc.)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被告人喺本席前承認咗三項嘅控罪,分別係第一、第二項嘅猥褻侵犯罪及第五項嘅與21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罪。

被告人承認咗案情撮要。簡單嚟講,被告人兩次係喺佢屋企非禮一名男童,第一次係佢替男童手淫直至男童射精,第二次係佢要求男童替佢手淫同埋口交,最後一次被告就係喺佢屋企同男童進行肛交。由於男童後嚟染上性病,事情因此被男童嘅母親揭發,被告係即時承認有搞過男童,但就否認佢自己有性病。後來嘅身體檢查之中,醫生亦冇發現被告係有性病。

被告人今年佢係24歲,以往並冇刑事紀錄。被告嘅父親與男童父親係同村兄弟,而雖然被告與男童並冇真正嘅血緣關係,但係佢哋一直感情好好,男童都係當佢係阿哥咁樣,咁呢一點被告都有向心理專家透露。男童第一次被侵犯時,佢先至係剛滿12歲,第二次就係大約一年之後,咁肛交嘅時候,男童都只係十三歲幾。

本席首先係取得咗心理報告同埋精神科醫生報告,睇嚟被告係並非有精神心理方面嘅問題,亦並非係所謂孌童癖嘅人。但係心理專家就認為,被告係需要接受性方面嘅矯正治療,但係佢重犯嘅機會則屬一般嘅啫。

代表被告嘅馬大律師係盡力替被告做咗呢個嘅求情陳詞,佢要求法庭係唔好因為本案涉及同性肛交而採取較嚴厲嘅判刑,佢認為現今嘅睇法,係可以將呢類行為與男女間性行為嘅罪行係睇齊。經過上訴庭喺  律政司一案之後,本席原則上都要接受馬大律師呢一個嘅觀點。喺特別行政區  李建新(譯音)一案,上訴庭亦傾向支持呢一種嘅睇法(可見判詞嘅第12段)。馬大律師要求本席以李建新嘅判刑作為先例,正如上訴庭喺李建新案裡面指出(呢一方面亦都可以見於第12段)。法庭喺判刑嘅時候,係需要考慮到嘅因素,最重要係包括咗被告人與受害人嘅年齡差距、被告同受害人嘅關係、被告人有否利用一啲手段去令受害人就範等等。本席注意到李建新一案嘅案情與本案係有分別,喺嗰件案之中,涉案者雙方嘅年紀相若,該名女童喺認識申請人之前已經結交過好多嘅男朋友,而基於呢種種原因,上訴庭最後決定係改變嗰個刑期。但係本案嘅男童與被告年齡有一段距離,男童更加視被告係阿哥,再者,雖然男童不知從何處係染上性病,但係呢個唔代表佢必定係有同其他同性係發生關係,被告對佢嘅侵犯,亦都好明顯令佢受到好大嘅困惑。

考慮到本案嘅情況,本席會分別以18個月、15個月及3年作為三項罪名嘅刑期基準。本席會畀被告三分一嘅減免,刑期變成12個月、10個月及兩年。本席再考慮到整體刑期、被告嘅清白背景等情況,雖然第一項控罪本身因為男童嘅年紀,因此變得係相當嚴重,但係本席最後決定,下令第一項及第二項嘅控罪係同期執行,但係其中嘅一半(即係6個月)就同兩年嘅刑期分期執行,最後刑期係兩年半。

其實被告人喺其他方面都可以話係一個勤力、孝順嘅兒子,希望佢經過今次嘅教訓,就係以後要小心佢嘅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