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諸鐵文
|
DCCC22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223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諸鐵文(又名諸家傑)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09年4月6日上午10時18分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判刑理由書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按罪行詳情指,被告於2009年1月10日,於荃灣石圍角邨商場地下男廁外,非法販運5.27克純度嘅可卡因。案情如下: 2.2009年1月10日凌晨一時許,有警員在石圍角邨見到被告形跡可疑,於商場一男廁外截停被告,被告右手持著一膠袋,內有40膠包可卡因,重量為9.19克固體,內含5.27克純度可卡因。被告承認嗰啲毒品係可卡因,佢正將該等毒品拿去給一名叫德仔的人,被告將會獲得酬勞1,000鈫。 3.被告今年27歲,1996年至2002年共有六次定罪紀錄,最早犯事為1996年,獲法庭輕判判感化,其後屢犯感化令,最終被送去男童院。2000年,被告首次犯管有危險藥物與及販運危險藥物罪,被送入教導所。2002年10月,被告犯下嚴重的販運毒品罪,共有兩項都被判監10年,同期執行。律師說,被告於2008年7月離開監獄。顯而易見,被告離開監獄幾個月後仍不悔改,再從事販運毒品罪。 4.律師為被告作出求情,說及他的個人及家庭情況,包括被告有一兒子9個月大;律師又說,被告將在獄中和他的未婚妻結婚,不過這些都不是任何特別的求情理由。 5.販運可卡因的判刑須參照販運海洛英的判刑,根據劉德明(譯音)一案,涉及的毒品純度至10克,可被判監2至5年。本席認為,在此案中被告販運5.27克純度可卡因,判刑起點應為三年九個月。經認罪三分一扣減後,判監兩年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