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邢宇青

Case No.DCCC 161/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Ma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6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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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邢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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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唯治

日期: 2009年3月23日上午11時5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iss Samantha Chiu,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Tsang Joseph,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曾約瑟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判刑理由書

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她有七次過往案底,包括一次相同的入屋犯法罪。當被警員拘捕的時候,被告坦白向警員承認自己是入屋偷了一個手提電話。被告有精神上的問題,同時也是一位濫用藥物的人士。

2.辯方說被告犯事是出自她的精神問題,我相信她有精神的問題,不過我不同意被告犯事是因為精神科的問題,被告犯事純粹是被告有意圖去觸犯刑事法例。這次的入屋犯法罪,被告好明顯知道自己是去他人的屋企,而在屋裡盜取他人的財物,她的意圖是非常之清晰的。

3.自今年的1月中,被告已經是在小欖精神科接受治療,也在小欖扣留。懲教署方面,對每一位犯人都會應她的健康(包括精神健康)去提供治療,我相信被告人在服刑期間,同樣地也會有同等的待遇,會接受到精神科治療,被告人在懲教署的福利官,亦都會幫助她得到這一方面的協助。

4.入屋犯法罪是非常之嚴重罪行,判監的起點是3年。本案裡面,我見到被告唯一的求情因素就是她認罪,因此她會得到三分一的減刑。

5.就該控罪,我是判處被告監禁兩年。

  李唯治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