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阮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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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48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8年第4556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3月27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3月27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企圖盜竊」罪,被判處16個月監禁。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在案發當日,上訴人在屯門市廣場尾隨一名女學生,該名女學生的裙子右側袋露出一條繩子,上訴人伸手拉該繩子,成功從該名女學生的裙袋內拉出一布松鼠公仔,但因與它相連的一支原子筆及一支筆型塗改液仍卡在她的裙袋內,上訴人拉繩兩次也拉不掉那兩支筆,繼而被該名女學生發現即大聲呼叫,在附近的警員成功拘捕了上訴人。 3.上訴人今年49歲,在1987年以越南難民身分來香港,直到2000年才在香港自由生活。上訴人從很早以前在香港已開始犯案,自1991年至今已有27次犯罪記錄,其中有15次與不誠實有關,另外他有兩次被判入戒毒所。上訴人在2007年1月31日因「扒竊」罪被判監禁16個月;在2008年2月4日又因販毒和藏毒被判監禁8個月,他出獄不久又干犯本案。因此,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是一個積犯,於是將量刑起點調高為24個月,因他認罪扣減三份之一,最後,上訴人被判監禁16個月。 4.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上訴人希望法庭給他一次機會,因他想早日返回越南。上訴人亦投訴判刑過重,據他所知,類似本案的判刑一般是6至8個月。 5.法庭由1991年起已給了多次機會上訴人改過自新,他曾兩次被判入戒毒所戒毒,但他並沒有把握機會。法庭有責任保護市民的財產。 6.如上訴人所說,一般的「企圖盜竊」(扒竊)罪是不會有如此嚴厲的刑罰,但上訴人並不是一般的初犯者,他已觸犯香港法例有27次之多,有數次都是因「扒竊」入獄,上一次因「扒竊」罪被判16個月的監禁亦對上訴人沒有任何阻嚇作用。因此,裁判法官在今次的判刑增加量刑起點,本席認為裁判法官的做法是完全沒有錯,而在刑罰方面亦沒有明顯過重。 7.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馮淑賢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