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秦峰

Case No.DCCC 208/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Ap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20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2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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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許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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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仲衡
日期: 2009年4月14日上午9時4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s Hermina 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Wong King Fai, Samso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黃張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判刑理由書

1.本案被告人許秦峰於本席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告人承認他於2008年12月25日,於香港新界葵涌安捷街足球場,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31.17克氯胺酮的37.35克粉末。

2.於2008年12月25日早上六時多,警員便裝巡邏,於控罪指及的足球場發現被告人形跡可疑,當時被告是與兩名男子一起。警員截停被告,並對被告進行搜查,警員於被告人所穿著的褲子的右前褲袋找到一塑膠膠袋,內藏案中的氯胺酮粉末及兩個透明膠袋,內有懷疑危險藥物的痕跡。警員拘捕被告,並對被告人施以警誡,被告於警誡下聲稱他購買「K仔」作自用,他並指他服食完兩個透明膠袋內的「K仔」後並沒有扔掉膠袋,他要求警員給他一次機會。其後,警員將被告人所說的話補錄於他的警察記事冊內,並讓被告人於記事册上簽署確認。

3.其後,被告於警署接受警員警誡會面時,被告指於08年12月23日晚上10時左右,他於佐敦一遊戲機中心內,一名他不認識的男子上前詢問被告是否要購買一些氯胺酮,當時恰好被告有3,000元在他身上,故此他便向該男子購買了三包氯胺酮,被告並指他將氯胺酮攜帶於身上,因他不希望他的家人知道他服食氯胺酮。其後,案中的懷疑危險藥物經化驗後,被證實為含31.17克的氯胺酮之37.35克粉末,而兩個透明膠袋內則有氯胺酮的痕跡。

4.被告人過往因販運危險藥物罪於2007年被判往勞役中心。

5.辯方於輕判請求中指出,被告是於08年12月25日被捕,被告其後獲准擔保候審,但其擔保條件之一是他不可以離開香港,但被告卻愚蠢地企圖離開香港,辯方解釋,被告欲離開香港是因他的祖母於內地去世,被告欲返回家鄉拜祭祖母,他因企圖離開香港而被扣押,且被法庭取消他的擔保,辯方解釋,被告並非是挑戰法庭的權威而破壞擔保條件。辯方並指,被告於被捕後,並於他的警誡會面紀錄中均聲稱案中的氯胺酮是供他自己服用,他並向警方說出他是從哪處及向誰購買案中的氯胺酮。但辯方亦接受被告於案中是干犯了販運危險藥物罪,即案中的氯胺酮並非是供被告自用,而是作販運之用。

6.辯方亦於輕判請求中交代了被告的家庭資料,被告的父親任職地盤散工,而母親則於一酒樓任職部長,被告的姐姐於一書店任職,而被告的兄長則暫時失業,他們一家居於一公屋單位內。辯方指,被告的家人均十分支持被告,他們沒有放棄被告,並承諾他們會更留意被告的行為,好好於將來監督被告。辯方並指,被告是於1991年於內地出生,他於1994年來港與家人共聚。被告完成中一教育後便沒有再上學,原因是他不能應付香港的學業,但他喜歡踢足球,且曾為校隊成員之一。被告離校後,他曾於貨倉任職散工,他亦曾於一餐廳任職侍應。於2006年,被告曾因一店舖盜竊罪而被警司警誡。於07年,被告因一宗販運氯胺酮的案件而被法庭判往勞役中心。辯方指,被告實是一名有毒癖的年輕人,被告除服用氯胺酮外,他亦服用「狂喜」、「冰」毒及大麻等危險藥物。辯方指於本案,就被告而言,最大的輕判理由是被告於案中承認控罪,被告是於清楚知道他會被判監的可能的情況下,有勇氣承認罪。辯方並指,被告亦承認他是癮君子,這顯示被告確有需要處理他的毒品問題,且被告亦得到他家人的支持,被告若能成功戒除毒癖後便可重過新生。辯方指,若法庭到最後仍認為對被告人應判以監禁刑罪,那按許守城一案的量刑指引,指引指出就著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量刑起點應為4至6年監禁。

7.法庭有見被告的年紀,法庭於判刑前考慮了有關被告人的教導所報告。教導所報告清楚交代了被告的家庭背景、被告的教育、受僱資料及被告的刑事定罪紀錄。報告亦指出,被告人於勞役中心接受羈留時,他的行為曾一度出現改善。其後,被告於07年11月13日自勞役中心獲釋後,他被安排於魚涌任職送貨工人。於07年12月13日,被告正式離開中途宿舍,獲准回家居住,自此,被告的行為便出現倒退的情況,被告於工作時表現散漫,無心工作,他更與他的不良朋友輩再混在一起,而他更將他交朋結友的情況向懲教人員隱瞞,最後,被告是於08年2月辭掉他的工作,自此他便無所事事。他是待至08年4月,才獲聘為一廚房工人,但令人失望的是,被告人的工作表現仍然欠佳,他常有缺勤的表現,最後,他亦於08年5月4日於沒有通知僱主及懲教主任的情況下,辭掉他的工作,自此,他便與他的不良朋友輩逃回內地,而懲教當局亦因被告人並沒有遵守他的監管條件,而於08年5月16日對被告人發出重召命令。報告披露,被告於內地時跟他的朋輩一起玩樂、嫖妓、於酒吧流連,他亦參與了販運危險藥物的活動,他亦服食包括氯胺酮及「狂喜」等危險藥物,最後,被告是於08年9月自內地返港,接著他便被重召返勞役中心。他於08年11月11日獲釋,他仍舊過者沒紀律的生活,依然濫用危險藥物,他更開始服食「冰」毒,最後,被告因為賺取快錢,而參與本案的販運危險藥物工作,而最終被警方拘捕。

8.懲教主任指出,被告一直以散漫、迴避及不耐煩的態度跟懲教主任見面,他更不願回答有關本案及他之前犯罪行為的問題。被告只是說,他參與危險藥物的販運工作已有長時間,他亦服食氯胺酮及「狂喜」有一段頗長時間,被告一直不願披露有關他交朋友結友的情況,或是有關他危險藥物的貨源等問題。報告指出,被告並沒有顯示任何真誠的悔意,或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有所反省,他只希望從法庭得到最輕的判刑而已。總括而言,報告指出被告重新改過的決心是完全缺乏。

9.法庭於判刑前考慮了本案的案情,涉案毒品的性質及其份量、有關的判刑指引及被告人的判刑前報告。法庭考慮了辯方的輕判請求,法庭認為將被告人判往戒毒所絕不是適當可行的判刑選擇。正如辯方指出,按本案的氯胺酮份量,按許守城一案的判刑指引,經審訊後適當的量刑起點應為4至6年監禁,法庭認為,以戒毒所命令處罰被告絕不能反映控罪的嚴重性。因被告人年紀,法庭於判刑前必須索取判刑前報告,雖然有關被告人的教導所報告指出被告人適合於教導所接受羈留,並建議法庭將被告人判往教導所接受改造;但明顯地,報告同時亦指出被告的守法觀念薄弱,他對他的過錯全沒有後悔之心,他亦以惡劣的態度對待跟他見面的懲教主任。雖然被告只有18歲,但另一方面,他於07年亦因一宗販運危險藥物罪輕判往勞役中心接受改造,但明顯地,被告從沒有珍惜法庭給他的機會,於從勞役中心獲釋後他便故態復萌,他於本案他更販運大量的氯胺酮。法庭認為,法庭是不應因被告的年紀而再對被告人輕判,以教導所處理被告人。

10.於考慮了本案的案情、判刑前報告的內容,特別是有見被告毫無悔意的態度,法庭認為於本案,即時監禁是唯一適當可行的判刑選擇。於本案,被告販運的氯胺酮數量達31.17克,按許守誠一案的判刑指引,法庭認為經審訊後量刑起點應為5年監禁,被告於案中承認控罪,法庭會因他承認控罪給予被告人三分之一之刑罰扣減,將刑罰自5年監禁下調至40個月。於本案,除被告人承認罪外,再無別的輕判理由。基於上述原因,就著本案控罪,法庭判被告人判監40個月。

  陳仲衡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