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阮文耀

Case No.HCMA 1000/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2 Ap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000/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1000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25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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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阮文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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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4月2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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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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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盜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這不是一宗複雜的店鋪盜竊案件。在審訊和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也有大律師代表。

3.控方案情主要來自控方第一證人,他是店鋪的保安員,案發時他留意到上訴人在貨架上拿了一件外套(控方證物P1),他亦見到上訴人在東張西望,因此使他產生懷疑。稍後,控方第一證人見到上訴人將P1穿在身上沒有付款便離開店舖。控方第一證人於是尾隨着上訴人,直至去到商場外面的巴士站時將上訴人截停。控方第一證人指上訴人在店舖內並沒有用過電話,只是離開大門口之後,他才拿電話出來講。警員稍後到現場,警誡下,上訴人說他當時因為正在講電話,沒有留意到自己穿著P1便步行出店舖,最後被發現沒有付款。上訴人稱自己沒有盜竊,他只是忘記了付款。

辯方的案情

4.上訴人選擇作證,他的證供指他因為生意收入不穩定,所以有焦慮,亦會忘記很多事情。上訴人承認案發當日,他確是拿了外套穿了上身,其間他的電話曾響過兩次,離開店舖時他並沒有講電話,但稍後他有再講電話。

5.辯方第二證人是楊先生,他是上訴人的朋友,又是上訴人的品格證人,他的證供指上訴人曾經有給予他中肯的經濟意見,亦是一位品格良好的人,但是他不清楚上訴人的記憶力是否有問題。

6.辯方第三證人是一位姓余的精神科醫生。余醫生指出在案發4天後,他才第一次和上訴人見面。余醫生有在庭上作供,他亦有將心理報告呈堂,被列為辯方證物D1。余醫生亦指他是從上訴人和他太太口中得知上訴人當時的情況、環境以及案發時上訴人的精神狀況等等。余醫生第一次和上訴人見面時,他有向上訴人解釋怎樣去審視他的精神狀況。

7.余醫生的心理報告在上訴宗卷第19頁用英文寫出,他第一次和上訴人見面時,用了頗長的時間解釋給上訴人知道他會怎樣去測試他的精神狀況:

“However, it took me a long while to discuss with him what kind of investigations might be indicated, as well as the pros and cons of some of them.”

8.兩個月後,余醫生再次與上訴人見面,余醫生替上訴人作了一些測試,之後得出以下的結論:

“My provisional diagnosis in Mr YUEN’s case is an adjustment disorder with anxiety symptoms.

9.余醫生亦指出:

“Deliberate pretention or faking to be mentally ill, what is known to be malingering (Z76.5 ICD-10, WHO) to evade criminal prosecution is unlikely in this case.  Mr YUEN had no past history suggestive of pathological stealing (kleptomania F63.2 in ICD-10), and did not report the typical sense of relief or gratification in the act of theft.”

10.最後,余醫生的意見認為上訴人在案發當日有可能是“absent-mindedness”, 但是余醫生這個“absent-mindedness”意見只是上訴人自己聲稱的。

11.各證人作供完畢後,代表上訴人的林大律師作出陳詞。之後,裁判法官亦作出分析。

12.裁判法官經過分析和考慮各證人的證供後,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判法官亦提醒自己上訴人過往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13.裁判法官接著分析上訴人的證供,上訴人最主要的辯護理由是說他是忘記了付款,裁判法官經過分析後,認為這一點沒有說服力。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書內寫出了六個例子,解釋他為何不接納上訴人的版本,而最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14.上訴聆訊時,代表上訴人的林大律師替上訴人作出幾項上訴理由,他的投訴最主要圍繞着上訴人所呈交的心理報告,他的投訴理由如下:

(1)    裁判法官沒有正確地理解到辯方第三證人(即余醫生)所寫的報告的目的;

(2)    裁判法官沒有準確地掌握報告的證供和有關報告的內容;和

(3)    裁判法官未能充分正確地聽取證人的意見。因此,林大律師認為裁判法官錯誤地考慮報告的內容,這樣會對上訴人造成不公。

15.但根據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第5段,即上訴宗卷第13頁有以下的裁斷:

“辯方的版本是他「失魂」而忘記付款,本席不接納他的版本,理由很多,舉六個例子:

(一)    他在當天發生的事情全部知道,也記得。事情發生的先後次序,他也知道,並記得,並不像余醫生說的「焦慮的病人會知道自己在甚麼地方,但會不記得離開店舖的情況」。被告人記得甚麼時候到達店舖,看過甚麼東西,先後次序,在男裝部門時做過甚麼,甚麼時間要去吃晚飯,通通他都知道和記得清楚,只是外衣仍然在身上,他就聲稱忘記,這個說法沒有說服力;

(二)  再者,當天是夏天,被告不爭議天氣熱,他穿的是短袖上衣,他竟然會試穿頗厚的外衣,到了外面,他竟然還說不為意外衣仍在身上;

(三)  在離開衣架至步出店舖這段時間內,被告並不說因為正講電話而使他分心,所以就算在他的版本上,也不是因為講電話導致他忘記付款。如果他是誠實的人,他只會站在衣架前講,不會離開店舖。就算要離開,他也會先把外衣脫下;

(四)  這件外衣被告說他不打算購買,所以更沒有可能試穿後仍穿在身上不脫下來;

(五)  至於余醫生的證言和報告,余醫生案發時並不在現場,只是四天後才第一次看被告。他說被告「有焦慮」,這個豪不叫人奇怪,因為被告剛發生這件事和被警察拘捕;和

(六)  余醫生說焦慮的病徵是「失魂,有些善忘,蕩失路,電話響,但不知道要去接聽。」。余醫生亦不能說案發那一刻被告的狀態是甚麼樣。余醫生只是說兩個月後,被告就算要記著三件東西,這個都沒有問題。報告中其他的描述都指向就算有焦慮症,都只是非常輕微而已。而「失魂、善忘」的說法,只是被告人自己聲稱。”

16.余醫生的報告其實已經寫得非常清楚,余醫生指出他所得知上訴人在案發期間的事情是從上訴人和他太太的口中得知。余醫生亦說他對上訴人的測試是在兩個月後才進行。因此,裁判法官認為這個心理報告,對於處理上訴人在案發當日是否真的只是因一時忘記而沒有付款並沒有幫助。

17.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在處理關於心理報告的問題時,明顯地他是有考慮到報告內容的要點。雖然裁判法官沒有詳細地表達出每個思維的路徑,但是本席翻看他的裁斷陳述書,他是有小心地考慮了報告,最終認為報告的內容對上訴人當日在案發的情況沒有幫助。

18.至於裁判法官有其他的理由拒納上訴人的證供方面,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是一個事實的裁斷者,他是有權作出自己的分析,最後作出結論。有關這方面,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

19.最後,本席認為裁判法官這個定罪沒有不穩妥或不公平。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趙偉天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劉笑歡律師行轉聘林浩明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