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韓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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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261/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1261號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崇厚 日期: 2009年4月22日上午10時38分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本席在判刑的時候考慮了案件的整體情況,包括案件的性質和情節、特別是涉案的危險藥物的性質和份量、被告人的個人背景、辯方大律師的求情陳詞,也參考了判處案例。 2.本案的案情是簡單的。在案發日晚上大約7時45分,警員在街上截停了被告人,在他的身上搜出內含39.03克氯胺酮的48.99克粉末。被告人在被拘捕之後,在警誡下向警員說,他是為了500元的報酬,替朋友運送涉案的危險藥物。 3.被告人現年23歲,他是初犯的。他在內地出生,1994年隨母親來到香港定居,並在香港接受教育,他似乎未能適應,至中二輟學,之後參加了展翅計劃,積極學習拯溺,並任職救生員。被告人家中有父母,四兄弟姊妹,他最年幼,未婚。除了曾當救生員之外,他在輟學後初時任職酒樓侍應,在08年年初開始任職電腦技術員,月入大概9,500元。 4.辯方大律師在求情時指出,被告人的家中收入不穩定,被告人因為經濟壓力,一時把持不住,鋌而走險,干犯了本案,現在已深感懊悔。 5.被告人是初犯的,本席信納他本質不壞,只是一時行差踏錯,受人利用,也信納他有真誠悔意。希望他為這次犯事負上責任之後,可以重回正軌,做社會有用一員。 6.販運危險藥物是十分嚴重的罪行,毒品害人之深,對社會遺害之大不用多說。案件發生在08年11月,許守城 CAAR 7/2006年一案的量刑指引是適用的。在該案上訴庭指出,如果販運的氯胺酮份量由10至50克,應判處4至6年的監禁。在該案,上訴庭非常關注這類危險藥物常為年青人濫用,而且濫藥後脫離正軌,走上自毀之途的人愈來愈多,因此應對販運這種危險藥物的人嚴懲。這種危險藥物的害處以往被人忽視,現在大家已知道這類危險藥物對人的身體和精神健康帶來重大的傷害。而且濫藥者愈來愈多,亦愈來愈年青,問題已達驚人的程度,必須正視。 7.本席也參考了劉德明 [1990] 2 HKLR 37一案。在該案,上訴庭說,在考慮如何從量刑指引中決定適當的量刑起點時,應顧及的事項包括以下:犯事者在案中的角色、犯事者可得的得益、販運地點、危險藥物的包裝和犯事者的個人背景經歷等。案情顯示,被告人只是運送危險藥物的人,沒有證據顯示他是主腦,但不能忽視,他運送的危險藥物份量不少。 8.在考慮了整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一個5年的量刑起點是適合的。被告人承認控罪,應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此外,顧及被告人初犯、辯方大律師的求情陳詞所述,也顧及被告人曾參與社會義務工作,本案酌情給予被告人多一個月的刑期扣減。考慮了整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這便是被告人在本案應得的刑期扣減。 9.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就本案的控罪,監禁3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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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