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志榮

Case No.HCMA 930/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Ap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930/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930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9314號)

———————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關志榮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4月23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4月2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審訊和上訴聆訊時,上訴人都是作出自辯。

3.在審訊時,控方最主要傳召兩位證人。

4.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職業司機,案發當日他駕駛着的士載着乘客沿新村街行駛。新村街是單線單程行車,其中一個交界點其右邊路口為布朗街,而車輛沿布朗街駛出新村街的交通受「讓」字標誌及「讓車線」道路標誌管制。

5.當控方第一證人離布朗街的街口大約一架的士車位時,他的車速當時是每小時30公里,他看見有一輛的士(上訴人的的士)沿布朗街駛向新村街但還未駛出「讓線」。在這情況下,控方第一證人向該的士响號示意,但是該的士沒有在「讓線」前停車,扭右駛進新村街,當時控方第一證人保持車速沿新村街直駛,結果兩車發生碰撞。控方第一證人的的士右車頭與上訴人的士左車身近車頭碰撞。在庭上控方第一證人呈遞了拍下的相片,相片顯示了有關他的的士損毀情況。

6.控方第一證人指他在現場有要求上訴人作出賠償,但是得不到結果,因此報警求助。警察到場前,兩車沒有被移動過。

7.控方第二證人亦是一名職業司機,他當時步行途經布朗街,由於天雨關係,他站在布朗街行車方向的右邊行人路避雨,期間他看見有一輛的士沿新村街行駛,駛至接近布朗街時,布朗街上有另一輛的士朝新村街方向駛去。布朗街上的的士在「讓線」前只有減慢車速但沒有停車,新村街上的的士在接近布朗街交界時有响號,但是布朗街上的的士仍然繼續扭右超越「讓線」駛進新村街,兩車因而發生碰撞。

8.控方第二證人稱他停留在現場直至警察到場。在事發時控方第二證人指他並不認識控方第一證人和上訴人。

9.控方第三證人是一名高級警員,他是在事發後第一個到達現場的警員,他指出上訴人是的士JT9641的司機,而控方第一證人是的士KH6671的司機。

10.控方第四證人是另一名在事發後接手調查這宗案件的警員。

11.控方證人作供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不作證,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但上訴人有作出一個結案陳詞。裁判法官因此沒有辯方的任何證據作考慮,只可以考慮控方的證據。

12.裁判法官考慮過控方證人的證供後,認為證人的證供是直接、清晰和明確,毫無誇大。因此,接納他們的證供為可信和可靠。

13.裁判法官指出控方第一證人在形容兩車碰撞的經過時,以及呈堂相片所顯示車輛損毀的情況是脗合的。

14.最後,裁判法官考慮到控方第一和控方第二證人形容上訴人的駕駛態度是他妄顧「讓」字的標誌,以及在「讓車線」前沒有留意路面交通情況而駛出,引致撞車,確定上訴人當時是不小心駕駛。因此,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15.在第一次上訴聆訊時,上訴人申請將聆訊押後,因為他想取得控方第一和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謄本作參考,本席給予批准。

16.今日聆訊時,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圍繞着他認為這個定罪是對他不公平。上訴人認為控方第一證人和控方第二證人是認識的,但是在審訊時,控方第二證人在庭上已經堅持在案發當日他並不認識控方第一證人和上訴人。

17.上訴人指出審訊對他不公平,因為在4月8日的第一次審訊,控方證人沒有出席,案件被押後,然後才再次審訊,他認為這樣對他不公平。在這樣的情況下,本席看不到有對他有不公平的地方,因為當時控方證人沒有出席,案件確是不可以進行。

18.上訴人亦批評控方第三證人記不起當時車輛的損毀情況,但是本席認為這位證人已經解釋了由於案發的日期和審訊的日期已經隔了有一段時間,因此他沒有可能記得清楚損毀的情況。但是這位警員有將當時見到的損毀情況寫下來。

19.至於相片方面,上訴人亦投訴指相片關於車輛的損毀的情況,因相片中沒有顯示出車牌,因此他認為不應該被接納為證物。關於這方面,控方證人亦已經作證確認。裁判法官最終接納他的證供為可信和可靠,相片被接納為呈堂證供。因此,本席看不到上訴人這個投訴是有說服力。

20.最後,上訴人投訴他被判有罪後,裁判法官批准他在14日內交出罰款,而其實他是要求一個月的時間。在14日後,他需要再到法庭向裁判法官申請一個月的時間,但是裁判法官最終只給他再多14日的時間,他總共只有28日的時間去處理他的罰款,他認為這樣對他不公。本席提醒上訴人他今次這個上訴是關於定罪方面,他沒有提出關於刑罰方面的上訴。不過本席亦對上訴人解釋,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對他有任何不公的情況。

21.本席翻看裁斷陳述書和裁判法官的口頭裁決,本席認為這個定罪沒有任何不穩妥和不公的情況。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招秉茵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