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景

Case No.HCMA 1006/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Ap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006/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100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交通違例)傳票2008年第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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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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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9年4月23日

裁決日期 :  2009年4月2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身為的士司機,在道路上無合理辯解而不遵照交通燈發出紅色燈光時所表示的指示,即沒有遵守紅燈的指示,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制定的《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規例》第18條及第61(1) 條。

2.上訴人否認控罪,審訊時,上訴人有律師代表,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3.審訊時,控方傳召了一位證人,他是一名警員。控方證人作供稱,於案發當日上午8時20分左右,他駕駛着警察電單車巡邏至德輔道中 (東行) 接壤砵甸乍街的十字路口,由於管制他的交通燈亮著紅色,他停在停車白界線前。不久,他看見他左前方管制砵甸乍街 (北行) 接壤德輔道中的交通燈轉為紅色,但見砵甸乍街 (北行) 左二線上有一輛的士 (即上訴人所駕駛的士) 離交通燈停車白界線前約3米以時速約30公里違反紅色交通燈號駛過停車白界線進入十字路口右轉入德輔道中 (東行) 左一線。與此同時,管制警察電單車行車線的交通燈轉為綠色,控方證人便上前追截上訴人的的士。截停後,控方證人向上訴人指出上述違例事項,上訴人回應:「我衝黃燈啫」,要求控方證人比次機會。

4.上訴人作供稱,事發時他駕駛着的士確實沿砵甸乍街 (北行) 左二線右轉入德輔道中 (東行),時速約為20公里,但他駛過停車白界線時,交通燈仍亮著綠燈,當的士完全進入十字路口的黃格後,才轉為黃燈,而他進入德輔道中 (東行) 後,沿左二線行駛。上訴人稱,當他被控方證人截停後,他問控方證人:「做乜要告我?黃燈啫。」控方證人回答:「我話你紅燈就紅燈。」上訴人回應:「我已經冇分,好小心揸車喇。」

5.裁判法官聽取代表上訴人的律師作結案陳詞後,作出證供上的分析。本案屬一宗典型「一對一」的案件,裁判法官分析上訴人的證供後,認為上訴人的證供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所以不相信也不接納他的證供。

6.裁判法官分析控方證人的證供後,認為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最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7.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歸納如下:

(1)   鑑於環境證供顯示控方證人證供不可信,裁判法官錯誤裁定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之證人;

(2)   裁判法官多次干預辯方代表律師盤問控方證人,令人懷疑她未能保持客觀態度審理本案;

(3)   裁判法官錯誤根據上訴人的神態舉止、外觀樣貌而拒納上訴人的證供。

8.上訴人指責裁判法官忽略全面考慮全部環境證供而錯誤地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正如代表答辯人的招大律師書面陳詞指,代表上訴人的律師在結案陳詞中也指出辯方認為控方證人不可信的地方:

(1)   最主要指控方證人身處的位置根本不可能看到管制上訴人方向的交通燈號;

(2)   控方證人供稱上訴人的的士於案發時有接載乘客,而上訴人則表示,當時的士未有載客;

(3)       控方證人忘記截停上訴人的士之位置。

9.裁判法官正確地指出本案是「一對一」的案件,案情十分簡單,最主要是分析各證人的誠信。究竟裁判法官是怎樣分析而判斷那位證人可信,是控方證人或是上訴人,裁判法官須要考慮幾項因素,包括:雙方證供是否合乎邏輯;雙方在庭上作供時的神態舉止等等。

10.上訴時,因上訴庭沒有機會觀察到證人作供時神態,所以很少會干預裁判法官事實的裁斷。在上訴庭已很多次指出,裁判法官是不需將她每一項的思想、思路記在裁斷陳述書中。

11.正如招大律師提到,代表上訴人的律師在結案陳詞時已提及每一項辯方的辯護理由,裁判法官是聽取及考慮雙方證供後才作出分析,因此這上訴理據本席認為沒有說服力。

12.至於指裁判法官干擾代表上訴人的律師盤問控方證人,但在本席面前沒有任何資料可顯示這點。事實上,裁判法官是有責任要指出律師所問的問題是否適當、或可能重複了。而且她要控制法庭的時間,不會浪費公帑,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理據支持上訴人這項指責。

13.最後,上訴人指裁判法官不適當地依賴控方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去考慮有關證人的可信和可靠性。剛才本席已指出裁判法官的責任是要考慮每名證人在庭上的證供是否可信、是否合情理,而且雙方作供時的神態舉止,都是裁判法官須要考慮的原素。但最主要考慮證人的證供是否合乎邏輯,所以本席認為這上訴理由亦缺乏理據支持。

14.本席已看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及口頭裁決,本席認為定罪沒有不公或不穩妥的情況,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招秉茵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