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啓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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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名。控罪指上訴人在2008年11月30日在香港九龍蝴蝶谷道5號荔枝角收押所地下B座保安室管有危險藥物,即一個小包,內有0.20克混合物,內含海洛英鹽酸鹽。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118/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1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11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74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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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黃啓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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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9年4月29日

裁決日期:200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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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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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名。控罪指上訴人在2008年11月30日在香港九龍蝴蝶谷道5號荔枝角收押所地下B座保安室管有危險藥物,即一個小包,內有0.20克混合物,內含海洛英鹽酸鹽。

2.案情指上訴人在2008年11月26日因其他案件,同日被送到荔枝角收押所服刑。在收押所接待處時,懲教署人員警告上訴人必須交出所有違禁品,否則將會被檢控,當時上訴人報稱沒有。四日後,當懲教署人員作檢查時,發現上訴人從體內排出本案的毒品。警誡下,上訴人承認毒品是自用。

3.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在求情時指上訴人現年六十歲,共有四十四次案底,大部分涉及毒品,包括藏毒及販毒。大律師求情時指出案中涉及毒品數量不多,是供自用,要求輕判。

4.裁判法官亦考慮過案例LAM Hon Kwong (HCMA 291/2001),該案的上訴人承認攜帶毒品進入收押所,被判囚十二個月後提出上訴,當上訴時法官認為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實屬恰當。而裁判法官在這宗案件採納15個月作為量刑起點,由於上訴人認罪,裁判法官扣減⅓,所以判上訴人10個月監禁,裁判法官亦適當地考慮由於這宗案件和上訴人正服刑的案件完全獨立無關,所以本案10個月監禁和上訴人正服刑的案件是分期執行。

5.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認為他的刑罰是明顯過重,他的上訴理由指出他沒有企圖帶毒品入收押所,而幾天後,他才記起自己未入獄時曾經吞過一包毒品,上訴人稱當他記得之後,有告訴懲教署職員,所以懲教署職員檢驗到他排出來的毒品。上訴人認為這是求情的理由,刑罰應該被扣減,他當時忘記向大律師及法官提及。本席亦提醒上訴人,他在警誡下亦忘記向警員提及此事。

6.任大律師認為這不是一個上訴理由,因為裁判法官考慮過案例LAM Hon Kwong 適當的刑罰之後,裁判法官把量刑起點由十八個月減到十五個月,而參照這宗案件的事實,裁判法官的刑罰是完全沒有明顯過重。

7.本席考慮上訴人提及他第一次提出關於他自動向懲教署職員自首。在事實方面,本席得知上訴人當時有被懲教署職員提醒,如有任何違禁品是應該要舉報,如果在上訴人身上搜到違禁品將會被檢控。而當時上訴人聲稱他沒有違禁品。在案發當日,懲教署職員作出一個選擇式的搜查時,發現毒品在上訴人的體內排出。在這情況下,上訴人才被控藏毒罪。

8.本席認為上訴人認罪,適當地有一個扣減是正確的。裁判法官在量刑時已經作了一個很大的扣減,量刑起點由十八個月扣減到十五個月。

9.所以,本席認為裁判法官的刑罰是完全沒有明顯過重或不公平,本席沒有足夠理由干涉裁判法官的刑罰。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任可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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