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智雄

Case No.DCCC 114/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May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1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9 年第 11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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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趙智雄(第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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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啟安

日期:

2009 年 5 月 7 日下午 3 時 01 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傅悅耳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徐伯鳴劉永強律師事務所律師徐伯鳴先生,代表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判刑理由書

1.第二被告人趙智雄今天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為內含6.42 克的美沙酮的1,650 毫升的液體。

2.根據案情,2008 年12 月2 日的晚上,第二被告人與另外一名男子,在九龍深水埗基隆街28 號的1 樓梯間被警員截停搜查。期間第二被告人就向警員透露自己是住在該棟大廈4 樓的第4 號房,於是警員就與第二被告人及該另外一名男子返回該房內,在他們面前進行搜查。結果,警員在房中一個抽屜上找到四樽塑膠膠樽,內裡載有思疑為美沙酮的液體。警員就將思疑毒品撿走,並將第二被告人隨即拘捕。警誡之下,第二被告人則承認該四樽美沙酮屬於他所有,而他保管該些液體的目的是打算將其銷售予其他人士。而在其後的正式會面之中,第二被告人亦進一步承認他是從深水埗的美沙酮診所取得該些美沙酮。他每次在該診所並沒有服用全部美沙酮劑量,而只服用其中大約一半,並將其餘一半留在口中,待返家之後,就再將口中的美沙酮吐出在樽內,並且保管這些美沙酮,以作日後作銷售用途。而經政府化驗師化驗結果之後,證實涉案液體為控罪中所指美沙酮的份量。

3.被告人50 歲,已婚,現時失業,靠綜援生活。過去被告人總共有四次不同紀錄,全部都是與毒品有關,其中在 2003 年6 月,在九龍城法院他因為兩項經營毒窟以及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總共被判刑24個月。而最後一次犯案則在2004 年,因管有危藥物罪,被判監6 個月。

4.在求情的時候,代表被告人的律師就向法庭指出, 被告人之所以保管有關美沙酮而不將所有美沙酮的劑量在診所中服食,主要原因是被告打算將有關的美沙酮雖然銷售,但目的是讓一些癮君子在有關診所中心關門之後仍然得到供應,而根據指示,代表第二被告人的律師亦向法庭指出,被告人是以極為低廉的價錢,以大約1元一毫升,亦都接近診所售給予一般有毒癮人士的價錢而轉售予其他人。

5.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罪行,任何人從事此犯罪活動,一旦被捕,都會預期法庭予以嚴厲處置。在本案,所涉案的危險藥物為美沙酮,美沙酮雖然並非海洛英,而法庭對於販運美沙酮亦沒有既定判刑指引,但美沙酮是一種可以作為代用或者戒毒治療海洛英的危險藥物,所以若果以計算相同重量的海洛英計算,則根據指引,判刑起點將會大約亦是45個月。

6.第二被告人本身是一名有毒癮人士。正如上面指出,其獲配發美沙酮之目的是為了作為代用,又或者是戒毒治療。診所內亦有規定所有吸食美沙酮的人士須於診所內服用完全劑量。但被告人就濫用診所配發美沙酮的制度,他在獲得提供這一些美沙酮的劑量之後, 每次就只將一半服用, 而將其餘的一半留低。根據求情時候的資料顯示,被告人總共花了前後半年的時間,將目前控罪中所指的份量之美沙酮儲藏起來,而打算售予其他有毒癮的人士。雖然案中沒有真正交易的證據,但被告人無論在被捕之後的會面或者警誡之下的招認, 與及透過律師亦是承認是用來作為售予他人的用途。

7.眾所周知, 美沙酮是一種毒品的替代品,但美沙酮本身亦都是同樣受管制的毒品,是其中一種危險藥物。雖然以藥性計美沙酮沒有海洛英那麼嚴重,但近年來,不少癮君子都將美沙酮非法保管,然後流出市面。最近幾年亦有案例出現,有一些兒童因為父母是癮君子,在家中誤以為美沙酮是橙汁,而在服用之後甚至乎導致致命的嚴重後果。

8.因此,本席考慮過所有情況,參考有關海洛英的判刑起點,本席認為以本案所涉及的美沙酮份量,判刑起點至少亦應該有36 個月,不過由於被告人認罪,為此可以得到一般三分之一的判刑折扣。最後,本席判處被告人即時入獄24 個月。

  郭啟安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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