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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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35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9 年第 353 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志明 ------------------
判刑理由書 1.徐姓事主和家人住在深水埗麗閣邨麗荷樓1203室,在2009年3月10日晚上九時半左右,徐姓事主急著要帶母親進院,他們離開屋企時只將木門及鐵閘關上,並沒有鎖好。他們到達升降機大堂時見到被告形跡可疑,徐姓事主見被告很快離開電梯大堂的地方,走去樓梯處,他亦認得被告為樓上1323室的住客。幾小時後(即翌日凌晨),徐姓事主返家,見到屋內被搜掠,點算下,他發覺失去控罪上所列的各項財物,價值近十一萬元。他記得被告曾在升降機大堂出現過,所以就向警方報告。警方到被告屋企(即1323室)作調查,被告嘗試逃走,但被制服。警方在被告的家裡搜查,起回所有失物,事主亦認得該等物件為他們的財物。警誡下,被告說他當晚乘回家,要在12樓升降機的出入口出,他經過徐姓事主的家門時,發覺鐵閘未被鎖上,屋內也沒有燈光,他望進窗戶,發覺徐姓事主家中無人,於是拾起附近垃圾桶一個衣架,將衣架伸進派信的空隙內,將門閘打開,然後就作搜掠。 2.被告今年36歲,自1987年至2007年(20年間)在法庭共被定罪二十一次,涉及多項罪行,其中不少是屬於不誠實的罪行。2004年10月21日被區域法院定罪是入屋犯法罪,判監20個月。被告最後一次被法庭定罪是在2007年底,因盜竊被判監4個月。 3.辯方律師替被告求情說,他和家人同住1323室,被告在2005年因一次中風就失去工作能力,從此要靠綜援。律師說,被告當晚在12字樓出,因為要上一層樓回家,必要經過徐姓事主的家門,望到徐家屋內沒有燈光,一時糊塗、貪心,就打開人家的門閘進內盜竊。警察到來時,他也坦白交代,律師說,被告不是有計劃犯案,亦打算重新做人。 4.被告顯然是一個十分不誠實的人,過往的案底已可證明這點。控方接納辯方所說,被告從12樓上一層樓回家,必要經過徐姓事主的家門,不過徐姓事主當時已將門閘關好,雖沒有鎖上,但被告顯然是有心窺探,才能確定徐姓事主家中無人,然後作出盜竊,他亦需拾起衣架,用技倆將人家的門閘打開。被告當然不是早有計劃,但不能說是一時糊塗,這是典型的入屋犯法罪,涉及的處所亦是一處民居。 5.本席得按上訴庭訂下的判刑指引,以3年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可得三分一寬減,判監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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