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志明

Case No.DCCC 353/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May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35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9 年第 35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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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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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09 年 5 月 13 日上午 11 時 48 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iss Samantha Chiu,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Wong Che Mi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潘陳羅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判刑理由書

1.徐姓事主和家人住在深水埗麗閣邨麗荷樓1203室,在2009年3月10日晚上九時半左右,徐姓事主急著要帶母親進院,他們離開屋企時只將木門及鐵閘關上,並沒有鎖好。他們到達升降機大堂時見到被告形跡可疑,徐姓事主見被告很快離開電梯大堂的地方,走去樓梯處,他亦認得被告為樓上1323室的住客。幾小時後(即翌日凌晨),徐姓事主返家,見到屋內被搜掠,點算下,他發覺失去控罪上所列的各項財物,價值近十一萬元。他記得被告曾在升降機大堂出現過,所以就向警方報告。警方到被告屋企(即1323室)作調查,被告嘗試逃走,但被制服。警方在被告的家裡搜查,起回所有失物,事主亦認得該等物件為他們的財物。警誡下,被告說他當晚乘回家,要在12樓升降機的出入口出,他經過徐姓事主的家門時,發覺鐵閘未被鎖上,屋內也沒有燈光,他望進窗戶,發覺徐姓事主家中無人,於是拾起附近垃圾桶一個衣架,將衣架伸進派信的空隙內,將門閘打開,然後就作搜掠。

2.被告今年36歲,自1987年至2007年(20年間)在法庭共被定罪二十一次,涉及多項罪行,其中不少是屬於不誠實的罪行。2004年10月21日被區域法院定罪是入屋犯法罪,判監20個月。被告最後一次被法庭定罪是在2007年底,因盜竊被判監4個月。

3.辯方律師替被告求情說,他和家人同住1323室,被告在2005年因一次中風就失去工作能力,從此要靠綜援。律師說,被告當晚在12字樓出,因為要上一層樓回家,必要經過徐姓事主的家門,望到徐家屋內沒有燈光,一時糊塗、貪心,就打開人家的門閘進內盜竊。警察到來時,他也坦白交代,律師說,被告不是有計劃犯案,亦打算重新做人。

4.被告顯然是一個十分不誠實的人,過往的案底已可證明這點。控方接納辯方所說,被告從12樓上一層樓回家,必要經過徐姓事主的家門,不過徐姓事主當時已將門閘關好,雖沒有鎖上,但被告顯然是有心窺探,才能確定徐姓事主家中無人,然後作出盜竊,他亦需拾起衣架,用技倆將人家的門閘打開。被告當然不是早有計劃,但不能說是一時糊塗,這是典型的入屋犯法罪,涉及的處所亦是一處民居。

5.本席得按上訴庭訂下的判刑指引,以3年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可得三分一寬減,判監兩年。

  林偉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