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子明

Case No.CACC 699/199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2 Oct 199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C000699/1996

香港上訴法院

刑事司法管轄

刑事上訴案件編號699/96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與訟人
鄭子明 申請人

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王見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宣判日期: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________

判 詞

________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王見秋(宣讀判詞):

1. 上訴申請人鄭子明﹐即在原審時之第一被告﹐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搶劫罪罪名成立並被判監五年﹐他不服原判﹐申請上訴將定罪原判推翻。

2. 控方案情可以簡述如下﹐去年六月二十三日凌晨三時左右﹐控方第一證人何慧賢小姐和她的妹妹何慧凝小姐剛返抵她們在渡船街居住的大廈﹐何慧賢用鎖匙開了大廈樓下的鐵閘﹐當時跟在她們後面的兩名年青男子亦同時進入大廈﹐何氏姊妹以為他們是同一大廈的住客﹐所以不加以理會並且一同乘搭電梯上樓。在電梯內﹐長頭髮的男子拿出一把刀指向何氏姊妹﹐並宣稱打劫。在利刀威脅下﹐何慧賢被搶去一百元﹐何慧凝則被搶去現金一千一百元﹐一條鑲有玉墜的金頸鍊和一條手鍊和另外一個玉墜。劫匪逃走後﹐何慧賢立刻用她的手提電話報警﹐並且描述劫匪的衣著。

3. 十五分鐘後﹐兩名在上海街近佐敦道巡邏的警員在上海街見到兩名男子﹐他們的衣著都和何小姐所描述的相似﹐於是警員就喝停他們﹐但是他們不但不停步﹐還立即向不同方向逃走。於是﹐兩名警員便分頭追逐﹐而其中一名警員終於把上訴申請人捉住﹐並且在他身上一隻襪內搜出一張一百元面額的港幣和一條鑲有玉墜的金頸鍊。後來何慧賢在警署認出這條鑲有玉墜的金頸鍊是劫匪從她妹妹身上搶去的。當辨認証物時﹐何慧凝小姐亦在場。警員把証物二連同其他証物給何慧凝小姐辨認﹐何慧凝小姐認出其中証物二是她被劫匪所劫去的。

4. 其中一個上訴理由是原審法官並沒有充份考慮到案發時的環境是夜間﹐證人的情緒不隱定﹐而且事件在很短暫的時間內結束﹐所以證人是在惡劣的情況下進行觀察。我們可以明確指出本案根本與 R v Turnbull 一案並無關連﹐原審法官並不需要根據此案件作出的指引去評估證人認人証供之可靠性。

5. 我們認為本案最強而有力之証供便是控方証物二﹐即鑲有玉墜之金頸鍊。在 案發十五分鐘後﹐警員截停上訴申請人﹐而截停之處則在案發地點之附近﹐在搜查下﹐警員在上訴申請人之一隻襪內搜出港幣一百元和有玉墜的金頸鍊和另一個玉墜。

6. 上訴申請人在證人臺上作供解釋証物二是一名叫亞輝的男子給他作為亞輝欠下他二千元的抵押﹐原審法官引用近期管有的原則作出推斷﹐他不接受上訴申請人之解釋﹐認為那條金鍊和玉墜是上訴申請人從兩位何小姐身上打劫回來的。

7. 鄺大律師另一上訴理由是有關這件証物﹐他的陳詞指法官對証物處理方法有混淆之處﹐因為第一要點是失主何慧凝小姐根本沒有出庭作供肯定地指出玉墜是屬於她的﹐有關方面之証供乃由她姊姊所提供的。而法官則根據此証供作出判斷。明顯地何慧賢小姐之口供顯示她曾經見過她妹妹所戴之頸鍊和玉墜﹐因此她可以認出頸鍊及玉墜是屬於她妹妹的。此外﹐當他們在警署時﹐玉墜和頸鍊由警方交與他倆作辨認﹐當時何慧凝小姐在何慧賢小姐面前認出頸鍊和玉墜乃屬她之物件﹐而何慧賢小姐亦在此方面作供証明。我們不能接受鄺大律師之論點﹐此乃傳聞証供。在原審法官之判詞﹐他亦有提及其他証供及法律論點﹐但我們所需要考慮之最大問題乃証物二是不是屬於何慧凝小姐的﹐如果是﹐証物二便是最強而有力之証供﹐可支持判罪。當我們考慮此証供時﹐我們當然要將整件案情作全面性考慮﹐當時之環境是零晨三時﹐而劫案之後十五分鐘﹐兩名男子則在附近被警員截停﹐並且在上訴申請人身上之襪內搜出一百元﹐一條鑲有玉墜的金鍊和另一個玉墜。鄺大律師又認為原審法官沒有滿意解釋另一玉墜何來﹐而這一點是足以構成疑點的﹐這個疑點的利益應屬於上訴申請人﹐我們並不同意﹐至於另一玉墜誰屬﹐我們認為並不是重要的事情足以影響本案的結果。

8. 經過詳細考慮﹐我們對於這條頸鍊誰屬的問題作出這樣的結論﹐我們毫無懷疑這個玉墜乃何慧凝小姐被兩名劫匪所劫去之其中之一物件。而法官根據近期管有的原則作出推斷﹐我們亦非常滿意這個推斷是可靠和正確, 同時是合情合理﹐並有充份法理和証供支持。在所述的證供及環境下﹐唯一合理而又不可抗拒的推斷就是證物二是從何慧凝小姐所劫來的﹐而上訴申請人就是其中兩個劫匪之一人﹐這是完全無可置疑的。

9. 關於另一由鄺大律師所提出之論點﹐當時警員所提出上訴申請人所穿的T?之顏色跟何慧賢小姐所提供之描述有別﹐警員說顏色是黑色﹐但何慧賢小姐說是深藍。而在法庭的証供則是T裇是黑白的。當時是深夜或零晨﹐而所提供之描述都有一定相同之處﹐或是藍色﹐或是黑色﹐或是黑白﹐我們並不認為有什麼重要性。

10. 當我們決定上訴申請人是否其中的一名劫匪﹐我們要仔細考慮全部証供﹐我們一致認為有充份証據可以支持原審法官對上訴申請人之判罪﹐而我們對此判罪並不感到有不妥當﹐不安全或不滿意之處。基於這些理由﹐我們否決上訴申請。

(陳兆愷) (王見秋) (楊振權)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與訟人由律政署高級政府律師黃崇厚代表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託鄺長添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