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恩國

Case No.DCCC 282/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May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28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2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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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譚恩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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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09年5月13日上午10時5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Samantha Chiu,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Wong Wai Ma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余大峰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企圖入屋犯法罪等罪項(Attempted burglary,etc.)

判刑理由書

1.被告承認第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而第二項企圖入屋犯法罪則在法庭存檔,沒有法庭批准,不予提控。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2.涉案的樓宇是位處長沙灣元洲街的華興大廈。在2009年2月15號下午四時許,兩名便衣警員看見被告在長沙灣一條後巷行跡可疑。在4時17分左右,兩名警員看見被告行到華興大廈的入口,乘著一名住客步出大廈而進入大廈內。警員要求支援,並封鎖現場。在稍後時間,約4時30分,被告從地下大堂的電梯出現。在現場被查詢時,被告說他因為沒有錢,正找尋機會。他在樓上單位「咗啲鐵閘」,但沒有偷到東西。被告帶警員到該大廈的10樓,指出他曾試圖弄開單位A的鐵閘。該單位的鐵閘並沒有受損。

3.在警誡下,被告說他身無一文,所以看看有沒有單位沒有上鎖,可以順手牽羊偷錢來吃飯。涉案單位的住客證實沒有財物損失。

求情理由

4.被告現年54歲,已經離婚,但有一名成長兒子。被告從1974年4月,差不多20歲時便開始犯案,總共有四十六項定罪。連同剛剛在本年3月的定罪,總共有十項同類型的定罪。被告在本年3月,在DCCC 892/2008案件因企圖入屋犯法罪,經審訊後而被定罪,被判入獄36個月。被告最實質的求情理由是他和警方合作,坦白招認及承認控罪。被告沒有攜帶武器或爆破工具,而涉案單位的住客亦沒有蒙受損失。本席亦認為被告只是乘機犯案,而不是事先有所預謀。

5.本席有需要及有責任考慮被告在本年3月相同控罪的判刑,亦需要顧及相關控罪的整體量刑原則。本席打算從輕發落。一般涉及住宅的爆竊罪的判刑起點是3年,企圖犯法的判刑與干犯實質罪行相同。基於本案的性質,被告並沒有爆破工具及受害人沒有財物損失,本席以15個月為起點。被告認罪,使他有三分一刑期扣減,使刑期減至10個月。本席考慮到本案與被告在DCCC 892/2008的判罪雖然控罪相同,但是時間和犯案地點都有不同。在整體量刑原則下,本席頒令今次10個月的刑期其中5個月與被告在DCCC 892/2008的所判36個月的判刑同期執行。即是說,從兩件案件的整體判刑角度來說,被告因本案而再加監5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