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子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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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336/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336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子樑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五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指被告使用虛假文書,即一張虛假的Hbc萬事達卡。第二項控罪同樣是使用虛假文書,指被告使用另一張虛假的Hbc萬事達卡。第三項是企圖使用虛假文書罪,指被告企圖使用一張虛假的Hbc萬事達卡,這卡和第二項控罪所指的假卡相同。第四項控罪是使用虛假文書,指被告再次使用第二項控罪及第三項控罪所指的虛假之Hbc萬事達卡。第五項控罪為管有虛假文書罪,指被告管有三張虛假的信用卡,其中一張是第一項控罪所指的Hbc萬事達卡,另一張是第二、三、四項控罪所指的另一張虛假的Hbc萬事達卡,第三張就是一張虛假的Visa卡。 2.案情如下:2009年2月4日,被告在銅鑼灣一間電腦公司Master OA Shop購買兩盒電視遊戲,共值859元,他成功以一張虛假的Hbc萬事達卡5362-2610-3367-4598去付款,該張假卡上印著被告自己的名字,這是控罪一。翌日(即2009年2月5日),被告再到上述店舖,用另一張虛假的Hbc萬事達卡5414-9635-0399-8807成功購買一部Ipod,值3,100元,假卡上印著的也是被告的名字,這是控罪二。店舖的閉路電視影到被告的容貌。同日(2009年2月5日),被告在尖沙咀的HMV店舖購買一部Playstation遊戲機及兩張遊戲碟,他企圖以一張虛假的Hbc萬事達卡5414-9635-0399-8807去付款。當店員致電信用卡中心要求批准交易的時候,被告就說要拿回該張卡,稍後會用現金付款,但被告後來離去,這是控罪三。HMV的店員通知保安員,保安員跟蹤被告,見被告走到HMV對面一間影音店Echo Photo Audio Limited。被告在該影音店再用那張虛假的Hbc萬事達卡5414-9635-0399-8807去購買一部數碼相機及一張SD卡,共值2,630元,店員不能成功過機,被告就離開,這是控罪四。HMV的保安員見到被告和一男子走上一部的士,警員很快到達,截停該部的士,並在被告的身上找到三張虛假的信用卡,一張是Hbc萬事達卡5414-9635-0399-8807、一張是Hbc萬事達卡5362-2610-3367-4598、另一張是BANKIONE Visa卡4552-9683-0080-3550,三張假卡上都印著被告的名字,這是控罪五。 3.被告說,該三張假卡是在他身旁的關姓男子給他的,姓關的帶他去買東西。在警誡下,被告說他失業沒錢用,就幫姓關的去購物,以賺取報酬。當時關姓男子攜著被告早前在控罪二所指的事件中買到的Ipod,被告對警員承認,他管有三張假卡用來騙人的。 4.被告今年27歲,沒有案底。律師指,被告只有在頭兩項控罪中得手,涉及的財物總值不過4,000元,其中價值3,100元的Ipod更被起回,被告願意賠償控罪一的受害公司那859元,律師指,在控罪三至五中,有關商店並未受到損失。律師指,被告未婚,和父母同住,他有工作時會給父母家用,但被告近年患上白內障眼疾,影響他工作,他自2008年7月起就失業。被告負擔不起私家醫生的治療費,要到聯合醫院排期跟進白內障的眼疾,律師說被告因經濟壓力而犯案。律師在準備求情時,叫法律援助署為被告找私家醫生去評核他的眼疾問題,該醫生說被告的雙眼患上嚴重的白內障,整體視力剩為0.30,不過手術後,被告可望康復。 5.律師指,被告在偶然的機會下認識姓關的男子,被告被對方游說,就在經濟壓力下犯案,現已感到後悔,他在被捕時和警方合作。律師叫法庭盡量輕判被告,給他改過自新的機會。 6.鑒於辯方律師提出被告的眼疾情況,本席叫懲教署為被告準備一份醫療報告。懲教署的醫生看過被告,說他的一般健康情況良好,他的白內障問題亦由到訪的眼科醫生看過,該醫生說被告的眼疾問題可由聯合醫院照原先的安排跟進,懲教署方面並不感到被告在獄中會遇上難以克服的困難。 7.被告的眼疾雖然影響他的工作能力,不過他的白內障問題已有好一段日子,亦獲得政府醫院排期跟進,雖然要等待,但本席不認為被告是必要犯案才能獲得適當的治療,所以他的眼疾不是一個特別的求情理由,被告的個人及家庭經濟不好亦非值得考慮。簡單而言,被告受人誘使去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作行騙,指使他的人顯然是有組織的行動。姓關的為被告準備了三張假卡都印有被告的名字,被告甘心被人利用,以身試法,在兩日內多次使用或企圖使用三張假卡中的其中兩張,至於第三張則藏在被告身上。被告在本案中的犯罪行為,不能被視為一時糊塗的動作,他是甘於參與別人有組織的罪行。律師指出,被告所購買的貨物價值不高,這只是被告還未用該等假卡來購買價值更高的貨品。 8.假卡的活動仍然嚴重,法庭必須嚴懲犯案者,被告以前雖沒有犯罪紀錄,但不能輕判。本席視五項罪行為一體的犯罪行為,本席聽過律師的法律陳述,他叫法庭參考上訴案例CACC 464/2006,本席得說,每案的判刑應因案情而異。本席考慮過本案的一切情況與及律師提出的一切求情理由,本席認為本案中五項控罪的判刑起點都應為3年監禁,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每項控罪各判監兩年,同期執行。被告總共入獄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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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