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燕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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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22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燕俊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所涉及的毒品是76.84克氯胺酮。 2.控方案情很簡單,案發當日,警方在路上設置路障,截停被告所乘坐的私家車,在私家車離合器附近一個箱裡找到本案毒品,載在20個膠包裡,再由兩個布袋包裝著。其後,物品拿去化驗,發現有被告人的DNA樣本在其中一個膠袋表面上,和布袋上。 3.被告人現年17歲,案發時16歲,過往有一項藏有危險藥物的案底,罰款3,000元,但根據有關的定罪日期,應該是在干犯本案罪行之後發生。換句話說,你干犯本案時,是冇刑事紀錄。 4.求情時,你律師呈遞除了你自己的求情信之外,亦有你親戚、朋友、家人、區議員,連同外展社工的信。簡單而言,在他們的眼中,你是一個本性不壞,亦愛護和照顧家人的人,今次犯事是因誤交損友所致。 5.你律師求情時極力要求法庭判處你去教導所,法庭亦因應辯方要求,將案件押後,以便索取一份教導所報告。這份報告就建議你去教導所。 6.毫無疑問,你干犯的罪行非常嚴重。根據法例所講,法庭一般處理16至21歲之間的犯事者,一般都不會判處監禁,但這一限制並不適用於販運危險藥物罪。本席相信法律原意是指這一類罪行非常之嚴重,一般會被判處非常長的監禁刑期,因此如果以非監禁形式方法處理,都不能適當地反映罪行嚴重性。另一點,就是若輕判一班年輕犯事者,可能會鼓勵毒犯去找年青人犯法,這亦會給予一個很錯誤的訊息。 7.但考慮到本案的情況,你律師上一次亦都講過,本案你所干犯的罪行,如果根據現行的判刑指引,考慮的刑期就6至9年這一個範圍。 8.如果今日法庭判你坐監的話,本席會以6年作為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坐監4年。如果你在監獄裡行為良好,本席相信你未必需要坐足4年,換句話說,還有一定程度的扣減。 9.相比如果法庭今日判你去教導所,純粹從拘留時間去考慮,如果本席沒有理解錯,教導所一般拘留時間會由年半至3年不等,最長為3年。如果從這角度去考慮,最終的刑罰之拘留時間可能相差不大,再加上你在事件中,由案發當日至今天判刑都已經拘留差不多7個月,如果再考慮這一點,相信要加上10至11個月。最終的判刑刑期不會相差太遠。如果相差不太大時,法庭考慮法律所言的限制時,這個考慮因素就變得次要了,因為判監之刑期與教導所刑期可能最終相差不遠。本席認為法庭可以在這情況下考慮其他方式處理被告人。 10.判去教導所和判處監禁,本席相信如果判你去監獄,以你一個年青人,讓你去監獄可能會與其他成年犯走在一起,而這些成年犯當中,可能有很多都是犯案累累的。以你一個年青人,過往沒有刑事紀錄,可以說是第一次被關起,與犯案累累的成年犯一起時,是否一定有好處呢?法庭不能肯定有好處,相反可能有相當壞影響。當然,本席並非指懲教工作做得不好,純粹是你與他們一起時,可有的接觸未必對你有好處。 11.但如果判你去教導所,本席相信教導所重點在於貼心監管,紀律方面的訓練,和一段長時間教導你學曉一技之長,到他日出來社會時可有一技旁身。如果從這角度去考慮,本席認為從公眾利益角度出發也好,從被告人你的角度出發也好,都會比送你去監獄較為理想,而且你要記著,判你去教導所,釋放出來時,你仍需接受監管,如果你在監管期內行為不好,隨時都會被重召回去,當然重召回去再拘留的時間,前後加起的期限不可超過3年。 12.考慮過所有因素,本席今日決定判處你去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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