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文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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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0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編號:400/2009 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文泰 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 控罪及案情 1.被告承認於2008年5月27日至28日期間,作為侵入者進入新界屯門良才里2號釋慧文中學後,在該處偷竊兩條鎖匙及現金港幣280元。 2.該處的看更入夜鎖門後離開,早上回來便發現儲物室的門被開啟,內有搜略痕跡,原本放在鐵盒內的兩條鎖匙不翼而飛,小賣部的鎖頭有被撬痕跡,但鐵閘本身的鎖原好無缺,鐵閘沒被開啟。可是社工辦公室的門卻被開啟,一名社工其後發現失出了抽屜內的$280。警方到場套取了5個掌印,經驗證後,發現其中4個與被告在紀錄上的掌印脗合。 3.008年9月3日,警方拘捕被告入屋犯法罪,經警誡後,被告承認上述犯案過程,並解釋犯案是因為當日離家已兩星期,盤川用盡便想到回母校犯法。 求情因素 4.被告現年17歲,被告的母親濫用咳水,當被告只有4歲時便遭被告的父親趕走,其後她去世,被告住在社會褔利署的家庭服務中心,直至6歲才回家,被告的父親是裝修工人,工作時間較長,未能照顧到被告的學業和品行,被告的智商稍低,並患有過度活躍症。無心向學之餘,他開始流連遊戲機中心,認識了不良朋輩,自15歲起犯案。 5.他在3宗案件中共有9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5項與本案相同,2007年曾在更生中心服刑,自2008月3日因該 5項入屋犯法罪被判入教導所,現時仍在服刑。代表他的律師在求情時(2009年5月26日)要求本席考慮判他入勞教中心。 6.教導所報告(2009年6月5日)則指被告希望繼續在教導所服刑,今日判刑前他的律師亦指他希望繼續在教導所服刑。 判刑原則 少年罪犯的監禁 7.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程序條例》第109A條:
8.本案所涉為入屋犯法罪,不屬附表3所宣布的例外罪行,因此監禁應視為最後選擇。 該少年犯是否適宜被判入教導所 9.根據香港法例第280章《教導所條例》第4條:
判刑 10.本案考慮過案情、求情陳詞及教導所報告,考慮到社會利益,及顧及到他的品性、過往行為及犯罪情況後,信納使他在教導所接受一段時期的教導,會有利於感化他及防止罪案發生。本席判他入教導所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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