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裁定佢一項嘅串謀促致女童流產罪,以及一項喺女童未滿16歲嘅時候同佢性交罪,罪名不成立。
本席而家係就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嘅十一項控罪判處,係唔會考慮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罪行嘅,以及唔會以女童喺聆訊時候所講及合共二百八十次性行為嘅情況作為量刑基礎。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已經考慮咗大律師為被告所提出嘅求情。被告現年38歲,佢係女童嘅小學教師,到女童升讀中學之後,女童嘅媽媽安排女童去被告屋企補習,而呢十一項嘅控罪,就係喺被告同女童補習嘅期間發生。本案嘅女童同被告進行性行為嘅時候只得12、13歲,兩人嘅年齡相距甚遠,有關嘅條例係因應公眾嘅政策同埋利益而產生,以法例保障一啲未達至16歲而喺法例上不能真正同意性交嘅少女。故此,受害人當時嘅年齡係量刑中重要嘅考慮因素。而與未夠13歲嘅女童發生性行為嘅控罪尤為嚴重,最高係可以判處終身監禁。
本席認為,就本案而言,以下均為量刑時候不容忽視嘅因素:第一,老師與學生家長之間存在住信任,被告同女童發生性行為嘅時候,雖然已經並非佢學校嘅老師,但係卻因為曾經係佢小學嘅老師,而獲得女童母親嘅信任,喺事發時候成為佢嘅補習老師,女童嘅母親係放心畀女童放學之後上去被告屋企補習,後來更加允許女童喺週末同被告以及補習嘅同學一齊去跑步,同埋之後喺被告屋企留宿。而被告作為一個老師絕對屬於可以支配、牽制同埋影響作為學生嘅女童嘅一方。被告利用咗女童嘅無知而侵犯佢,而女童嘅媽媽亦都直言,佢做夢都估唔到係因為畀個女去補習而斷送個女嘅清白。被告嘅行為係作為家長嘅、父母嘅惡夢;第二,有關合共十一次嘅性行為覆蓋係長達兩年;第三,公眾對於呢一類案件嘅不恥以及憎厭;第四,根據女童嘅創傷報告,呢一啲性侵犯嘅影像喺佢腦海中係不斷重現,縈擾不去,令佢感到污穢同埋經常自責,當時點解自己唔能夠果斷阻止被侵犯,或者阻止繼續被侵犯。女童嘅自我形象偏低,而事件影響佢發展正常嘅人際以及男女關係,佢對心理學家話,假如冇呢啲事件嘅發生,佢個世界係會係非常美好。由此可見,被告嘅作為令到本來應該係少年不識愁滋味嘅女童,對前景感到暗淡,成為佢一生中不能磨滅嘅烙印。
被告係喺聆訊之後被定罪,女童係需要挺身出庭,頂證被告。喺接受盤問下,更加被指係反叛、貪玩、講大話、無中生有嚟誣捏被告,呢啲無疑係喺女童嘅傷口上灑鹽。
被告,有關你嘅報告顯示,你並冇精神或者心理問題,然而心理學家指出,你社交圈子極窄、生活刻板乏味、感情空白,但係處理負面情緒以及生活壓力嘅能力有限,心理專家評估認為,你重犯性罪行嘅風險屬於中度。你喺本案發生之前係一個好老師,得到校內嘅師生、補習學生、家長嘅愛戴,學校嘅校長對你亦都有頗高嘅評價。而本席亦都詳細閱讀過舊生、學生、家長、同事為你所寫嘅求情信,你喺在職嘅時候亦都有不斷進修,並且獲得碩士資格。客觀上嚟睇,你係為人師表嘅典範,理應有高尚嘅情操,並且將正確嘅價值觀灌輸予未來社會嘅棟樑,作育英才。可惜,你濫用咗教師嘅身分,玷污咗女童嘅清白,誤人子弟。
首兩次性行為嘅發生,係由你嘅誘使以及慫恿而導致嘅,女童作供嘅時候話,雖然小學嘅時候有性教育,但係喺發生第一次性行為嘅時候,佢唔係太知道呢樣嘢啱唔啱,但係佢好相信你。佢諗你同佢做得嘅係唔會錯,佢亦都話,但係佢覺得你身為佢嘅老師,做嘅嘢都係啱。第一次嘅性行為並不完全成功,女童話之後佢都唔係好想有第二次,但係你就佢,叫佢唔使緊張,就喺之後大約一個星期,成功進行咗性行為。女童作供嘅時候話,佢覺得女仔最寶貴嘅嘢都畀咗你喇,所以喺第一次之後,佢都唔會再在意,所以冇拒絕你。由此可見,被告你為咗滿足一己嘅私慾,逼使原來本應係天真無邪年紀嘅女童提早成熟,而步入成年人嘅世界,完全剝奪女童等到自主年齡之後先至自行作出抉擇嘅機會。雖然本席並不排除被告同女童兩人並非純肉體關係,當中亦都可能夾雜住學生對老師傾慕,甚至兩情相悅嘅成份。而根據女童嘅母親供稱,被告甚至打電話向佢透露佢鍾意咗女童。然而被告你曾經接受高等教育,而你嘅職業嘅性質更加牽涉同年輕女童不能避免嘅接觸,理應懂得謹慎避嫌,識得自我把持,抑壓一己嘅情慾。但係你一而再,再而三不能自拔咁同女童發生越軌嘅行為,辜負咗學生以及家長,以至社會對你嘅期望。
本席睇到你有好多學生同埋家長支持你,亦都相信你係一個受人愛戴嘅老師,無疑今次嘅控罪會令你嘅教師生涯劃上句號,一生嘅努力亦都會付諸東流,更加會因為咁而令你身陷囹圄,呢一點係非常令人惋惜。但係與未滿13、16歲嘅女童性交嘅法例係保障未夠年齡,心智發展未完全成熟嘅女童,免佢哋被他人剝削、利用,法庭有責任保護年幼嘅兒童,等佢哋嘅父母覺得佢哋嘅仔女進行學習嘅地方係一個安全嘅地方,即係話佢哋可以安心畀子女上學,安心畀子女去補習。
控罪嘅嚴重性係應該喺量刑嘅時候反映,阻嚇性嘅訊息係清晰明確嘅,以及反應社會大眾對此行徑嘅不恥同埋憎厭。濫用自己嘅身分侵犯未成年少女嘅人,不論年齡,就算過往紀錄良好,不能幸免於阻嚇性嘅刑期。
本席認為,就控罪一同埋控罪二而言,應該以8年作為起刑點;而控罪三、四、五、六、八,以6年作為起刑點。呢一啲第一組嘅控罪,即係與未夠13歲女童發生性行為控罪嘅刑期,同期執行。至於控罪九至到控罪十二,亦都即係與未夠16歲嘅女童發生性行為罪,本席以4年作為起刑點。而呢一組第二組嘅控罪刑期亦都係同期執行,但係第二組刑期中嘅兩年同第一組刑期分期執行,即係總刑期係10年監禁。被告喺聆訊之後被定罪,不能獲得量刑嘅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