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俞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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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9號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09年6月12日上午10時20分
控罪: [3] 及 [5] 猥褻侵犯(Indecent assault)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第三項控罪及第五項控罪,罪名成立。被告在2007年5、6月期間及2007年冬天兩度非禮當時十二歲多的二女兒Y。案情顯示,在第三項控罪的事件中,被告趁家中無人攬著Y,伸手入Y的內褲內又搣又摸Y的臀部兩、三分鐘,被告的另一隻手則想伸入Y的背部的衣服內,不過為Y所阻止,但被告成功將自己的舌頭伸入Y的口內去強吻她。Y最後推開被告,Y說當時整個事件歷時五至十分鐘。在第五項控罪的事件中,Y在2007年一個冬天的星期天下午,也趁家中無人,強行把Y抱到被告的床上,被告用下體壓著Y的下體䟴了幾分鐘,被告還想用手拉開Y的牛仔褲拉鏈,被告的手已經觸及那拉鏈釦,被告顯然想進一步侵犯Y,不過Y阻止他,並以上廁為由,離開被告。 2.Y雖然性格頑劣,不喜歡父母,但被告身為人父,未能對Y善加輔導,還肆意侵犯她,令她更加不喜歡家庭,這更難令Y好好成長。 3.辯方律師說,Y看來沒受很大的影響,因Y的性格剛強。本席同意Y的性格也算剛硬,但就不同意辯方律師指被告對Y所作的猥褻侵犯行為對Y沒有重大影響,本席可從庭上見到Y對被告向她所作的猥褻侵犯行為感到十分不愉快,她尷尬得連向母親也不敢說起。在庭上,Y受辯方律師連番質問下,顯出很大的委屈,數度激動,甚至落淚。 4.被告對Y作出兩項嚴重的猥褻侵犯行為(即控罪三及控罪五),被告有權不認罪,但他透過辯方律師在庭上誣捏Y為了不想受父母約束,就對被告作出非禮的指控。被告一直毫無悔意。 5.被告現年46歲,他只在2006年中,犯過一宗性質輕微的刑事案件。報告顯示,被告的一般健康情況正常,除了有一只腿因小時患病而行動不便,不過辯方律師說,這其實不太影響他的日常生活。被告是一家的經濟支柱,坐牢對他及他的家人當然會有很大的經濟影響。不過,被告所犯的是兩項嚴重的猥褻侵犯行為,他身為人父,竟破壞女兒Y對他的信任,肆意非禮Y,Y當時只十二歲多。 6.被告在該兩宗事件中的猥褻侵犯行為令人咋舌及惡心,猥褻侵犯行為的最高刑罰為10年監禁。區域法院最高的判刑為7年監禁,本席考慮過被告被定罪的案情及律師所作的求情和有關的判刑報告,就第三項控罪及第五項控罪,本席各以3年監禁為判刑起點。本席看不到有任何因素可給被告扣減。被告犯的兩項猥褻侵犯行為雖是侵犯同一女兒Y,但兩件事件事隔多月,誠然為獨立的事件,兩項判刑理應分期執行。但考慮到整體刑期問題,本席下令第三項刑期中的其中兩年監禁可和第五項刑期同期執行。因此,被告合共須入獄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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