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000019/200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2 June 2009.
1.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第三項控罪及第五項控罪,罪名成立。被告在2007年5、6月期間及2007年冬天兩度非禮當時十二歲多的二女兒Y。案情顯示,在第三項控罪的事件中,被告趁家中無人攬著Y,伸手入Y的內褲內又搣又摸Y的臀部兩、三分鐘,被告的另一隻手則想伸入Y的背部的衣服內,不過為Y所阻止,但被告成功將自己的舌頭伸入Y的口內去強吻她。Y最後推開被告,Y說當時整個事件歷時五至十分鐘。在第五項控罪的事件中,Y在2007年一個冬天的星期天下午,也趁家中無人,強行把Y抱到被告的床上,被告用下體壓著Y的下體䟴了幾分鐘,被告還想用手拉開Y的牛仔褲拉鏈,被告的手已經觸及那拉鏈釦,被告顯然想進一步侵犯Y,不過Y阻止他,並以上廁為由,離開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