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偉坤

Case No.DCCC 237/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Jun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23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2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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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區

陳偉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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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09年6月24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外聘檢控官莊春生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essrs. Wong & Co. Solicitors 轉聘許淑儀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控罪:盜竊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9條。(Theft, contrary to    s.9, Cap 210)

判刑理由

1.被告人承認7項《盜竊》罪[1]。失物分別是貨櫃和拖架。

2.今年1月12日凌晨二時許,被告人駕拖頭被截查,警方發現他的拖架號碼不符,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剛在葵涌一停車場偷了該拖架。被告人稍後再向警方承認分別於2008年1月至2009年1月期間,在新界各停車場,偷去別人的貨櫃和拖架,再輾轉運回內地出售圖利。

3.被告人在一年間以同樣手法犯案,詳情見於案情撮要第2至第9段,不必在此重複。根據被告人同意的案情,被告人共偷去拖架和貨櫃約值50萬。

4.被告人現年46歲,內地出生,於1979年到香港。他已婚有兩幼女,分別是兩歲和3歲,妻女在深圳。被告人小三程度,一直是中港貨運司機,每月入息1萬多元。自2008年初因收入減少,經朋友「阿黃」教唆,偷別人的拖架和貨櫃變賣賺錢,每次可獲報酬5至6千元。被告人純因經濟問題而犯案,現在十分後悔,但他完全沒有能力償還物主的損失。

5.這是有組織的跨境偷竊貨櫃和拖架罪行,十分嚴重。在一年多時間,被告已成功偷了幾個拖架和貨櫃,總值約50萬元。而被告人共得報酬3萬餘元。

6.被告人有一次犯罪記錄,與本案罪行不同。綜觀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和犯案過情,沒有任何值得寬大的理由,家人受苦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經考慮罪責,本席現判刑如下。

7.每罪以5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1/3,每罪判被告人入獄40個月,同期執行。

  李瀚良
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 第1至3,5至7和第10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