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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124/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112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56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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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9年2月12日及6月4日
裁決日期:200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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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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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9 條,處罰款800 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罪
2.控罪指上訴人在九龍何文田廣場華潤萬家超級市場偷竊一個小包,内有兩個節瓜,價值8.9 元,日期為2008 年9 月12 日。
控方案情
3.控方有兩名證人,但關鍵的就只有證人(1)。他的證供由主審的暫委裁判官撮要如下(只節錄相關部份):
「5. 控方第1證人為 …... 超級市塲的店務員。他 …... 需穿著制服工作。在事發當天下午 …... 控方第 1 證人在擺放飲品的貨架附近看見被告人把超級市塲所售賣的两個節瓜 …... 放進當時裝有菜芯的透明膠袋(即證物P3)內,並以菜芯把這两個節瓜遮蓋。被告人隨後在貨架上取了一包8 罐裝『可樂』後便到收銀處。他看見被告人沒有為這两個節瓜付款,於是上前截停被告人。
6. 控方第1證人指出,他 …... 看見被告人時,距離被告人約8 呎左右。他亦指出,超級市塲售賣的菜芯是以『手抽形』的透明膠袋包裝的,每包均標有超級市塲的價錢標貼及以綠色的膠紙封扎的,而超級市塲售賣的節瓜是两個一起包扎的。…...
7. 控方第1證人指出 …... 他看見被告人先把封扎透明膠袋的綠色膠紙條弄鬆,把節瓜放進膠袋內,並以菜芯遮蓋節瓜,再把透明膠袋袋口封扎。被告人隨後在架上取了一包8 罐裝『可樂』 …... 到收銀處排隊 …...。控方第1 證人在離被告人5 呎左右的位置看見被告人把『可樂』及載有菜芯的透明膠袋交給收銀員『過機』,沒有把節瓜從膠袋內取出交給收銀員。被告人把『可樂』及載有菜芯的透明膠袋放進超級市塲提供的購物膠袋後便離開超級市塲。控方第1 證人在被告人離開了超級市塲大門後便上前把被告人截停 …...。控方第 1 證人指出,被告人在被截停時的神態舉止並沒有任何特別,而被告人當時承認節瓜『係未畀錢』。
8. 在接受盤問時,控方第1證人指出:
1. 他 …... 不知道被告人是在何時拿取節瓜的。他首次看見被告人時,被告人已在弄鬆封扎膠袋口的綠色膠紙條;
2. 被告人用了1至2分鐘的時間把節瓜放進膠袋內及把膠袋再以膠紙條封扎;
3. 當時在飲品架附近只有被告人,而被告人亦曾四處張望;
4. 被告人並非用雙手捧着『可樂』及把透明膠袋放在『可樂』上的,而是一手拿『可樂』,另一隻手拿透明膠袋的;
5. 他記不起被告人是以信用咭付款的。」
辯方説法
4.再下面是上訴人的證供(只節錄相關的部份):
「11. 被告人在主問時指出,他 …... 在菜檔選購了菜芯,售貨員在透明膠袋貼上價錢標貼後便以膠紙條封扎透明膠袋 …...。他取了節瓜後『突然醒起有冇其他嘢買』。到汽水貨架看見『可樂』是以特價發售,他便想購買『可樂』。由於離放置購物籃及購物車的位置較遠,他便把節瓜從透明膠袋『手抽』旁的開口放進載有菜芯的透明膠袋內。以雙手捧着『可樂』,並把透明膠袋放在『可樂』上到收銀處付款。.…..
12. 被告人指出,他曾與前僱主有一些糾紛,雖然經勞資審裁處安排及調停後,雙方已達成和解協議,但他仍收到前僱主之律師的來信 …... 指出前僱主仍然要控告他。被告人對 …... 這一事件感到很突然及困擾。由於未得知事件結果及自己有否理據,被告人便思考計劃下一步的行動。…...
13. 被告人指出,由於他在排隊付款時正思考與前僱主的糾紛,精神有點恍忽,所以忘記了把節瓜從透明膠袋內取出交給收銀員計算賬款。由於被告人以信用咭結賬,他沒有留意結賬的金額。在被控方第1證人截停及指出未有為節瓜付款後,被告人在查閱收據時才發現忘記了為節瓜付款,他當時感到很驚愕。」
一審裁決
5.結果,裁判官還是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以下是他的理由(只節錄相關的部份):
「17. 被告人在證供中指出他確有把節瓜擠進裝有菜芯的透明膠袋內的。被告人指出,他這樣做的原因是當時離放置購物籃及購物車的位置較遠 …...。被告人亦指出,他其後是以雙手捧着『可樂』,並把透明膠袋放在『可樂』上到收銀處付款的。如被告人是以雙手捧着『可樂』的話,從相片證物 …... 所示的两個節瓜的大小及形狀,它們並非不可能或不可以直接擺放在『可樂』上的, 為何被告人需先把節瓜擠進裝有菜芯的膠袋 …... 而不把節瓜及裝有菜芯的膠袋直接放在『可樂』上。
18. 被告人呈遞的前僱主之律師與被告人的來往信件,即證物D2,顯示被告人已於8月27日回覆前僱主的律師,距案發當日已相隔約半個月。在仍未收到對方的回應前,被告人為何需要思考計劃下一步的行動。但被告人沒有提供這方面的解釋。再者,被告人在接受盤問時多次迴避回答控方的問題,沒有作出直接的回應。被告人對事件似有隱瞞,因此不接納被告人的證供。
.…..
20. 綜觀控方第1證人在法庭作供時的態度及神情,包括在接受辯方盤問時的反應,接納控方第1 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他的證供亦為可靠的證供。控方第1 證人的證供顯示被告人把封扎透明膠袋的綠色膠紙條弄鬆,把節瓜放進膠袋內,並以菜芯遮蓋節瓜,再把透明膠袋袋口封扎。被告人沒有從膠袋內取出節瓜交給收銀員付款便離開。
21. 辯方陳詞時指出,被告人沒有把節瓜的價錢標貼撕掉,把節瓜放在透明膠袋內,及以信用咭付款等行為顯示被告人是沒有意圖偷取節瓜的。辯方的陳詞並不成立的。雖然透明膠袋 …... 是透明的,但並非全透明的,而據控方第 1 證人的證供,被告人把節瓜放進膠袋後是以菜芯遮蓋節瓜的,從相片證物 …... 中可看到節瓜與菜芯的顏色極為相近。被告人把節瓜遮蓋在顏色相近的菜芯中,及沒有在付款時取出節瓜付款,足以顯示被告人確有不誠實偷取節瓜的意圖。」
本上訴
6.我認爲,本案的定罪,實在有欠安全穩妥。
7.裁判官不信上訴人,是可以的,理由說得過去便行,上一級的法院不會胡亂干預。不過,要給上訴人定罪,裁判官還得考慮控方的説法,看看是否合理,亦即我們常提到的本然可能性(inherent probability)。
8.上訴人把兩個節瓜放進膠袋,是不爭的事實。問題是,他的意圖何在?如果是盜竊,他會在距離證人(1)只有8 尺之處來進行這個動作嗎?還折騰了一兩分鐘,期間四圍張望?事實上,我從庭審的錄音謄本得知,根據證人(1)聲稱,他當時與上訴人正面相向(上訴卷宗第 26 頁 N),亦即完全暴露於上訴人的視線之下。這是第一點。
9.第二點,是上訴人用信用卡付款的問題。這在最後得以確認,而且被辯方依賴爲最後陳詞的其中一個根據,就正如裁判官在他書面判詞的第 21 段所提到的一樣。問題是,問題提出了,卻沒有答案。這背後的原因,很可能是,裁判官跟我一樣,根本想不出一個較爲合理的解釋。偷了十元八塊的小東西還不速速負過現金離開、還要冒險用信用卡算賬?這很令人費解。
10.總括而言,本案的定罪,有令人揮之不去的不安。
判決
11.上訴人的上訴得直,定罪與判刑一併撤銷。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侯偉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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