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berty International Insurance Ltd 訴 Chan Kai San

Case No.DCCJ 2434/200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Mar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J2434/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7年第2434號

----------------------

原告人 LIBERTY INTERNATIONAL INSURANCE LIMITED  
   
被告人 CHAN KAI SAN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陸啟康法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09年3月13日

判案書日期:2009年3月13日

----------------------

判案書

----------------------

1.這是一項評估損失的聆訊。

2.原告人經營保險公司的業務。於2005年7月6日,原告人發出一份第三者電單車的保險單予本案的被告人。在保單生效期間,被告人牽涉一宗交通意外。意外時,被告人駕駛電單車撞向一輛的士的尾部,導致的士司機受傷。意外後,被告人因該意外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3.其後,的士司機向被告人提出索償。因為涉及第三者保險法例的要求,原告人有責任賠償的士司機的損失,而原告人最後亦與的士司機達成有關的和解協議。

4.因為被告人沒有根據保險單第18(b)條的規定,將意外及他不小心駕駛的定罪通知原告人,故此原告人向被告人表明,將廢除保險單上的責任。在本訴訟中,原告人向被告人追討它因為今次意外需要支付的款項。在2007年7月12日,原告人取得被告人在責任上敗訴的非正式審判的裁決,而這是評估損失的聆訊。

5.在聆訊中,原告人的職員馬夢蓮女士出庭作供。在被告人沒有提出任何反拗證供的情況下,本席接納馬女士的證供屬實。

6.在馬女士書面證供的第19至26段中,馬女士詳細列出的士司機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考慮過雙方骨科專家的醫療報告、的士司機的收入證明及醫生所發出的病假後,本席認為168,000元的賠償金額合理。原告人亦需要支付的士司機的訴訟費用。本席認為17小時的律師費用及每小時2,300元的律師費用合理。加上代支費用,包括的士司機所聘用骨科專家的費用$15,324.03合理,原告人應繳付的士司機的訴訟費用應為$54,424.30。原告人亦可取回他所聘用骨科專家的費用合共12,000元。

7.在此情況下,原告人的損失應為$234,424.30(包括$168,000 + $54,424.30 + $12,000)。原告人兼得利息,以現時法院判決的利率8.192%年息計算,日期由原告人繳付的士司機賠償金額當日(即2006年12月18日)開始計算至本裁決日為止,其後以法院判決的利率計算。

8.本席現正聽取與訟雙方關於訟費的陳詞。

  (陸啟康)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由范紀羅江律師行Miss Wong Hiu Man Irene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