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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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6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64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俊生 ------------------
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賣危險藥物的罪行。 2.在2008年11月25日,警方在沙田區展開掃毒行動。在下午3時20分,被告人被發現在沙田廣源邨廣榕樓附近的一個足球場徘徊,形跡可疑,於是被截停。在搜查下,從被告人褲子腰帶的前方搜出一個煙盒,盒內載有一包白色物質。在警誡下,被告人用本地話說該白色物質是「K粉」。他在上水港鐵站從「阿雙」取得「K粉」,準備將「K仔」送交廣源邨足球場的一名「女仔」,同時向她收取港幣1,400元。 3.被告人被拘捕。在警誡下,被告人請求給予他一次機會。 4.在其後的警誡會面中,被告人重複被捕時所作的口頭承認。在2008年11月25日上午9時,被告人在羅湖管制區遇見「阿雙」。「阿雙」指示被告人於中午12時到上水港鐵站向他收取一包「K仔」,然後於下午3時到廣源邨的足球場將「K仔」交給一名「女仔」,同時向該名女仔收取港幣1,400元。被告人會於當晚10時在羅湖管制站和「阿雙」會面,將錢交還給他。被告人可以保留港幣180元。被告人按照指示在上水港鐵站從「阿雙」取得「K仔」,但與該名「女仔」會面之前,在廣源邨的足球場被捕。 5.政府化驗師證實,從被告人身上撿獲的該包物質,為內含23.12克氯胺酮的27.75克粉末。 6.被告人使用中國護照進入香港。2008年11月的出入紀錄顯示,他於下列日子進入香港:2008年11月7日、8日、9日、11日、12日、14日、15日、17日、18日、19日、20日、21日、22日、23日及25日。 7.被告人現年31歲,過往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他是一名內地人士,在汕尾市居住。他在內地從事電子零件買賣及「走水貨」的生意,月入約5,000至6,000元。因為「走水貨」的生意,他經常來往中港兩地。在案發當日,他同樣到香港「走水貨」,途中遇到一名叫「阿雙」的朋友,並同意為他運送毒品。 8.根據被告人代表大律師的求情,被告人深感悔意,並同意犯案乃愚蠢的行為。他父親現年79歲,並患有心臟病,而他的同居女友現正懷有六個月的身孕。 9.販賣氯胺酮乃是非常嚴重的罪行。雖然被告人只是負責運送的工作,但沒有被告人的協助,這些毒品亦不會最終到達吸毒者那裡。 10.根據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2009] 1 HKLRD 1一案中的判到指引,販賣10克至50克氯胺酮的刑期應為4至6年。本案中所涉及氯胺酮的重量為23.12克,故此,本席採納四年半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扣減三分一的刑期,故此,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刑期為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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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