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慶榮

Case No.DCCC 133/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May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3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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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葉慶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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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唯治

日期:

2009年5月27日下午3時49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Ned La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WONG Po Wi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之文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等罪項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tc.)

判刑理由書

1.被告承認七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的控罪,這七項控罪牽涉的款項加在一起是港幣$4,875,067.89,這些錢是從詐騙活動得回來的。本案是跨國的活動,有國際性質和背景的情況,受害人全部都是海外工作的中國人,他們辛辛苦苦在海外賺錢,不過由於被人說服,他們賺回來的錢可以投資在高回報率的投資裡面,甚至有六、七倍的回報。由於他們相信這投資可以很快賺到多倍的回報,所以就將他們的錢擺落去陌生投資公司的戶口裡面,也是在其他國家,即香港,不過他們人在美國或者日本,就這樣將錢擺落去不明的戶口裡面,從客觀的角度去看,錢當然就會不翼而飛。

2.被告人23歲,單身,一位馬來西亞籍的人士,他來香港幫一個集團做事,是個欺詐集團,是跨國性的,他的工作好簡單,香港有一個很自由、很發達的銀行和金融體系,外國人可以在香港自由地開銀行戶口,被告的工作就是開七個或者多過七個銀行戶口,本案牽涉七個銀行戶口。開了戶口,就是給集團利用去從受害人得來錢,經這些戶口提出來,就交給集團的人士,換句話講,被告是幫人洗黑錢的。他這樣做,他承認是貪心,也因為集團給他的酬勞,根據被告所講,每個月他會得到$30,000港幣的酬勞。我相信如果被告是沒有被警方拘捕,他會繼續幫集團在香港繼續洗黑錢,這個活動會繼續下去,這種情況之下,更加多受害人會出現,而牽涉的款項會更加大。

3.由於罪行牽涉多過一個國家,而是利用香港的銀行體系,這種活動一定會傷害香港國際上的聲譽,所以在這一點我們不可忽視。這四百多萬元,我相信是沒有機會可以幫受害人找回來的,因為我相信大部分的錢,可能全部的錢已經被提走了,交了給集團的其他人士。我也考慮到,集團幕後的真正黑手是很難繩之於法,原因是因為有好似被告這樣的人,肯將自己給人利用去做前線的人, front man你拉就拉到他,幕後的人你沒辦法拉到,所以法庭判刑的時候需要考慮這個因素。

4.洗黑錢的案件,控辯雙方都同意是沒有一個判刑的指引,似乎每一件案要看每件案的情況,牽涉的銀碼、跨國性質、牽涉有多少受害人、維持了多長的時間,這全部都是法庭要考慮的因素。

5.本案的時間就不長,七項控罪都是08年10月和11月期間發生,雖然是多一個月時間,不過牽涉的銀碼已經相當之大,已經有四五百萬元,所以判刑方面,法庭一向是採納一個阻嚇性的原則。七項控罪,我是採納每一項控罪3年監禁作為起點,被告認罪情況之下,會得到三分一的減刑,所以每一條控罪(控罪一至控罪七),我是判處被告兩年監禁。

6.雖然七項控罪都是一連串的活動,不過我留意到牽涉的受害人是不同的,多過一個受害人,所以考慮總刑期方面,我認為兩年半監禁是適合的。所以在控罪二至到控罪七方面,我命令每一條控罪有一個月是和控罪一和其他控罪分期執行,剩餘的刑期是和其他控罪同期執行。

7.總括,被告在七項控罪上,會接受兩年六個月的監禁。

  李唯治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