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000133/200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May 2009.
1. 被告承認七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的控罪,這七項控罪牽涉的款項加在一起是港幣$4,875,067.89,這些錢是從詐騙活動得回來的。本案是跨國的活動,有國際性質和背景的情況,受害人全部都是海外工作的中國人,他們辛辛苦苦在海外賺錢,不過由於被人說服,他們賺回來的錢可以投資在高回報率的投資裡面,甚至有六、七倍的回報。由於他們相信這投資可以很快賺到多倍的回報,所以就將他們的錢擺落去陌生投資公司的戶口裡面,也是在其他國家,即香港,不過他們人在美國或者日本,就這樣將錢擺落去不明的戶口裡面,從客觀的角度去看,錢當然就會不翼而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