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仲祺
|
HCCC12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09年第128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仲祺 ----------------
----------------------------------- 判刑 ----------------------------------- 官: 被告吳仲祺係被控下列兩項控罪:第一,係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嘅第4(1)(a)同埋(3)條;第二,就係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違反上述《危險藥物條例》嘅第8(1)(a)同埋(2)條。 被告喺裁判官嘅席前認罪同埋同意咗案情之後,係交付嚟高等法院嘅原訟庭判刑,而被告亦都喺本席嘅席前係確認咗佢嘅認罪同埋確認呢一個案情。 個案情顯示,喺案發嗰日,警員係進行呢個反毒品嘅行動,拎住有關呢個涉案單位(即係深水埗桂林街145至147號1樓C座)嘅搜查令,以便係入屋搜查。警員入咗屋之後,就發覺單位裡面其中一間房(即係2號房)就係鎖上咗,警員就喺單位出面係埋伏,後屘見到被告人就用鎖匙開啟上址嘅鐵閘,警員表露身分,就將被告人截停,被告人指稱佢就係住喺2號房嘅住客,警員就喺被告手住嘅紙袋度,就搵到內含730.38克氯胺酮嘅1,031.81克嘅粉末,警員就用販運危險藥物罪係拉呢個被告人。警誡之下,被告人就係話有人--即係佢係幫人係運送「K仔」嚟賺錢嘅。後屘,警員就搜查被告所住嗰間嘅2號房,喺房裡面就搵到有兩包嘅氯胺酮(即係危險藥物),另外就有兩個膠袋、兩隻膠羹同埋一個電子磅。而總共就係1.02克嘅粉末,就內含0.75克嘅氯胺酮。後屘就被告喺一個錄影會面之中,就係承認話有一個叫做阿堅嘅人,就係叫佢,佢係答應咗幫呢個人運送毒品,咁而每一次係會得到2,000鈫嘅報酬。而喺房裡面搵到嘅毒品(即係呢個危險藥物)係供被告人自己食用,呢啲就係案情。 背景方面。被告而家係22歲,未婚,屋企就有爸爸、媽媽同埋家姐,唔係一個從來未犯過法嘅人,就過往已經有三次嘅犯案紀錄,兩次係管有危險藥物,而喺2005年嘅5月,就已經係被送往去戒毒所接受治療。 被告嘅代表陳聰大律師喺求情陳詞嘅時候,就將向被告--係詳細道出咗被告嘅背景同埋犯罪嘅原因,基本上就係被告因為想賺快錢,所以答應咗就幫他人運送呢個危險藥物,而佢本身亦都係有呢一個吸毒嘅習慣。被告喺被捕之後,已經就呢個咁愚蠢嘅行為深感悔意,因此係同警方合作,一拉咗佢嘅時候就和盤托出同埋喺法庭一早認罪。而被告嘅家人亦都要求深水埗區議會嘅副主席同埋呢個小童群益會嘅外展社工係分別寫信畀本席,佢哋嘅信件都係要求本席係輕判被告。而陳大律師亦都係重申,被告係坦白認罪,希望法庭係盡量能夠輕判。 販運危險藥物係非常之嚴重嘅罪行,就而家呢個涉案嘅氯胺酮,上訴庭就已經係頒下咗呢個量刑指引,係喺舊年嘅事,就嗰個案件譯音叫做許守城同埋黃日新。而嗰個量刑指引就係販運600至到1,000克嘅氯胺酮,個量刑起點係12至到14年。而涉案嘅氯胺酮係730.38克,即係話係符合600至1,000克呢一個嘅範疇,亦都即係話個量刑起點係要12到14年。被告而家都可以講仲係相當年輕,22歲。16歲已經開始係沉淪毒海,如果睇番嗰啲報告,雖然都去過即係戒毒,自願去戒毒,亦都係被判去戒毒所,但係睇嚟都係唔成功,因為如果唔係嘅話,就唔會喺案發嘅時候,喺個房入面搵到仲係有吸食毒品嘅情況。而喺干犯咗兩次管有危險藥物罪之後,就更加犯更加嚴重嘅販運危險藥物罪添,而且今次販運嗰個嘅份量真係唔輕,730克。本席喺考慮咗呢件案件嘅案情,即係當時被告係點樣被捕,就同埋被告嗰個背景嘅詳情,同埋嗰啲求情信,尤其係小童群益會嗰位外展社工提到關於被告人你個背景,各方面,本席認為一個恰當嘅量刑起點係12年。被告坦白認罪,就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嘅減期,個判刑就係8年。 睇番管有危險藥物,當然,被告已經係同一件案件係面對8年嘅監禁,冇乜可能去攞呢一個戒毒所報告書,所以根本唔需要做呢樣嘢。0.75克,我就認為係喺呢個恰當嘅量刑起點係12個月嘅監禁。被告你坦白認罪,就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嘅刑期扣減,即係話刑期就係8個月。 一般嚟講,一個被告人如果係因為經濟有困難而干犯呢個危險藥物罪,販運危險藥物罪,根本就唔構成一個減刑嘅理由,因為販運危險藥物罪係咁嚴重嘅罪行,亦都對我哋嘅社會造成一個非常之重大嘅影響,更何況被告你都唔係因為經濟理由,你嘅代表律師亦都同本席講咗,你係因為貪快錢嘅啫,唔係因為有經濟困難,因為你係當時有工做,有人工出嘅。喺呢件案件,除咗認罪之後嗰三分之一嘅刑期扣減,根本就睇唔出有其他嘅理據係將嗰個刑期再繼續減落去。 兩項控罪發生喺同一日,如果就第二項控罪,被告都係販運危險藥物罪嘅話,而唔係管有危險藥物罪,咁將嗰0.75克加埋去到730.38克,即係販運呢個總數嘅危險藥物,嗰個刑期唔會有好大嘅分別,即係都會係12年。喺咁嘅情況之下,如果係將嗰個管有危險藥物去全部分期或者係部份分期,本席都認為係對被告會係唔公平。基於呢一個理由,本席係裁定兩項控罪嘅刑期係同期執行。即係話第一項控罪,就係8年,第二項控罪係8個月,同8年係同期執行,合共都係8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