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000082/200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June 2009.
1. 被告人李祖康於本席席前承認四項非法禁錮罪(即控罪一、控罪二、控罪四及控罪七)及一項遊蕩罪(即控罪五)。控罪一案發於2008年9月2日;控罪二案發於2008年9月12日;控罪四案發於2008年11月14日;控罪五案發於2008年11月21日;控罪七案發於2008年12月8日。各項控罪涉及不同的受害人,控罪一的受害人為女童A;控罪二之受害人為女童B;控罪四之受害人是女童C;控罪五的受害人是女童C及D,而控罪七的受害人則為女童E。於有關時間,女童A、B、C、D及E均是香港將軍澳寶林邨的居民,他們全是將軍澳樂善堂劉德學校的小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