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梁健寧事宜

Case No.HCB 5995/2009
Court
HCB
Date29 Jun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B 599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9年第59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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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債務人梁健寧事宜
由呈請人鄧國偉單方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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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審訊日期 : 2009年6月29日

判案日期 : 2009年6月29日

判案書

1.本呈請是憑藉區域法院在2008年8月18日宣布的判決債項提出。該判決債項的數額為$598,000 (連利息及訟費)。

2.債務人反對本呈請。他在聆訊時指,他與呈請人及其他人士持有股份的公司,欠他約$450,000的債項,但因由債務人所指的債項的債務人,並非呈請人,債務人不能以該債項,抵銷本呈請所涉的判決債項。

3.此外,由於債務人所指的債項,並未得到相關欠債人的確認,即使他最終能成功追討該債項,並沒有充分資料顯示,債務人何時可獲支付該債項。

4.基於以上各點,本席認定並無充分理據,將本呈請押後或撤銷,因此,本席頒佈一般破產令連堂費。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政府律師鄭子良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