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梁健寧事宜
Case No.HCB 5995/2009
Court
HCB
Date29 Jun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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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5995/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9年第5995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審訊日期 : 2009年6月29日 判案日期 : 2009年6月29日 判案書 1.本呈請是憑藉區域法院在2008年8月18日宣布的判決債項提出。該判決債項的數額為$598,000 (連利息及訟費)。 2.債務人反對本呈請。他在聆訊時指,他與呈請人及其他人士持有股份的公司,欠他約$450,000的債項,但因由債務人所指的債項的債務人,並非呈請人,債務人不能以該債項,抵銷本呈請所涉的判決債項。 3.此外,由於債務人所指的債項,並未得到相關欠債人的確認,即使他最終能成功追討該債項,並沒有充分資料顯示,債務人何時可獲支付該債項。 4.基於以上各點,本席認定並無充分理據,將本呈請押後或撤銷,因此,本席頒佈一般破產令連堂費。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政府律師鄭子良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