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2177/200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2002 年4 月15 日(星期一),約於下午2 時35 分,原告人曹先生在香港中環德輔道中太子行側的東南角意圖橫過馬路。當他正前往對面近中環匯豐銀行總行對開的電車站時,他被一輛東行的電車撞倒。及後,曹先生在HCPI 324/2005一案中對該電車的司機及香港電車有限公司提出申索。本席於聆訊後撤銷其申索,理由是本席裁定事發時行人過路燈的燈號為紅色,而當時曹先生卻衝出馬路以致該電車在一、兩呎的近距離撞倒他。故此,曹先生被裁定應負上該次意外的全部責任。(詳見本席2006 年12 月15 日的裁決理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