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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申索人麥小姐曾於2004 年12 月至2005 年12 月期間受僱於被告公司為行政助理。案情透露,她的試用期是三個月,試用期屆滿後,她曾兩度獲得加薪。由入職到2005 年3 月,她的月薪是9,000 元。2005 年4 月開始,她的薪金加了1,000 元,月薪為10,000 元。五個月後,即2005 年9 月,她的薪金再增加了2,000 元,月薪為12,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