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志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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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1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9 年第 112 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志榮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管有毒品罪及一項襲擊海關人員罪,被判罪名成立。本席在5月29日要求戒毒所報告。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2.2008年12月8日上午九時許,兩名海關人員在荃灣樓角路的過境巴士站看見被告從巴士落車,關員上前截查被告,被告在這時把一包東西棄掉在地上,並推了一名關員一下及打了一名關員的耳朵。在制伏被告期間,被告亦把第三名關員推倒地上,引致那關員擦傷。後來,關員拾回那包被被告棄掉的東西,經化驗後,證實藏有內含13.86克氯胺酮的26.81克粉末。另外,關員亦從被告的褲袋內搜到四個空的透明膠袋。 3.被告聲稱那些氯胺酮是自用的。出入境紀錄顯示被告在08年12月7日從落馬洲離港,在同日早上8時30分回港。巴士司機證實他從落馬洲開出巴士後,途經一個落客站,便直達西樓角路,途中並沒有乘客登車。 求情理由 4.被告坦白認罪,亦覺得懊悔。被告呈上他自己的及他姐姐的求情信。被告承諾以正面積極的態度,面對往後的日子,亦不會辜負母親及家人的寄望和信任。辯方大律師希望兩項控罪的判罰以整體性來衡量,希望法庭能加以輕判。 判刑 5.被告現年44歲,總共有十項刑事紀錄。被告在1997年4月曾干犯管有大麻的罪行而被罰款。戒毒所報告指出,被告曾吸食海洛英及大麻,在1983年曾被判入戒毒所。被告在2008年5月開始吸食氯胺酮。被告並不再是倚賴毒品的人。 6.氯胺酮的毒害及普及程度已經廣受社會關注。雖然在本案被告只是被控管有氯胺酮罪,但本席亦有考慮上訴庭在特區 訴 許守城CAAR 7/2006有關氯胺酮所帶來的禍害及關注。這亦會是本席考慮管有毒品罪所涉及的潛在風險因素。本席得悉被告在被捕時身上有235元。 7.本席接納被告是從落馬洲入境後便搭乘巴士直達西樓角路。被告身上有四個空的透明膠袋,因此,本席裁定所涉及的潛在風險十分高。就第一項管有毒品罪,本席以15個月作為起點,並以6個月作為潛在風險的加刑因素。因被告認罪而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因此,被告就第一項控罪須入獄14個月。 8.被告被截查,但並不立刻就範,反而企圖逃走,襲擊執行任務的兩名關員。其中一名關員更有損傷。這些都是加重刑責的因素。根據《香港海關條例》第17I的罰則,有關控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6個月。本席從輕發落,以3個月作為起點,因被告認罪而減至兩個月。本席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但涉案兩項控罪的性質截然不同,因此判令這兩個月刑期與第一項判刑分期執行。 9.因此,被告須入獄1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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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