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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4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 2009 年第 147 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 2008 年第 2787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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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9 年 6 月 9 日
裁決日期:2009 年 6 月 9 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8(1) 條,處罰款1,200 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罪詳情
2.控罪指上訴人在九龍廣東道28 號港威大廈停車場入口,不小心駕駛登記號碼LB862的私家車,時間為08 年4 月20 日下午4 點20 分。
控方説法
3.控方有兩位證人。他們的證供由主審的暫委特委裁判官在其書面判詞撮要如下(多餘無用的枝節盡量由我刪去):
「4. 控方第一証人游.…..女士。她是澳門人…...來港探望丈夫。
5. …...當時她由港鐵站行去廣東道中港城。去到港威大廈,在行人路行.…..她唔趕時間。步速與平時行路相若。
6. 行人路正如P2(1)照片所顯示。她由左邊行去右邊.…..她行到行人路高小小位置,企係度。睇下有無車入去條路。見有車轉入去,有車停係度。她便過馬路,P2(3)照片顯示她過馬路地點。
7. 當車過後,她便準備過馬路。她行到一半,望右,睇有無車轉入來。當時她步速,與平日一樣,不太快。聽不到任何響軚聲,響安聲。
8. 當她行到P4(2)照片三角形位置,她向右望,望到架車已經到達她那。是黑色高身車。
9. 當她一望到架車,距離只有半米。當時.…..車頭中間最接近她身體右手邊。接著.…..車頭中間撞落她右手邊,手同手腕中間。
10. 車慢駛,撞擊力不大力。她企唔穩,向左跌,擦傷左手踭。車撞到她後,便停低。
11. 當她差不多望到架車,便已經撞到她。她睇唔到黑色車幾時開車,但睇到黑色車由邊度駛來。當她踏落馬路直至撞到,中間隔唔耐,1分鐘都無。
12. 她行落馬路,約7-8步,便被車撞。由行人路邊到被車撞到地點,距離10至12尺。
13. 她跌落地擦傷後,便企返起身。.…..路人間要否幫手?她見到有流血,說要報警…...。
…...
17. 盤問之下,她說意外時她去中港城碼頭回澳門,搭邊班船,無一定。她唔趕時間。步速,平時咁行,普通行。
18. 當她過馬路時,視線向前。之前,望了廿零秒才過馬路。行了10-12尺,約7-8步,行到P4(2)照片三角形位,車便到她身邊。
19. 她無望右,覺得無人。她以為入面都係行人路。無望過右邊行人路,過馬路時,得佢一個,周圍無人。
20. 她跌低受傷後,司機第一件事話:『我見你唔到』 。她否認曾向司機說要趕返澳門,並重申唔趕時間。
21. 當時黑色車唔快。速度約5-10公尺。好慢。
22. 第二控方証人是梁…...先生。
23. .…..他同太太沿廣東道行向中港城。他行到港威停車場入口。
24. 他在接近過馬路地方,車正駛入面。他觀察交通情況,聽到『嘭』一聲…...之前,聽不到響安及剎車聲…...他同時間見一女人向他左手邊跌低。他睇到私家車撞向女事主…...。
.…..
26. 意外前,他見女傷者踏出馬路,女傷者正在在他前面。他見女傷者急步行。她前面有途人。當女傷者過馬路時,有途人同方向過馬路。反方向也有行人,但未到中間位置。
27. 他亦見上訴人的車輛駛來。.…..它慢慢切線,慢慢切左二線,再切左三線。出面有雙黃線位置,在P2(3)照片位置。它停在雪糕筒位置等。
28. 私家車等行人過完馬路,駛入停車場。寶時捷約1秒度起動駛入停車場。當寶時捷一起動時,女事主已行到出馬路邊。
29. 他好快便聽到『嘭』一聲。由車起動向前,到轉右,聽到『嘭』一聲,好快,少過1秒。車時速約5公里左右。
30. 當車一起動,轉入來,女事主在接近車中間,短時間碰撞。女事主好大聲『哎吖,有無搞錯呀!』 。她即時向左邊跌低。
31. …...他上前睇女傷者情況,了解是否需要幫助,同時發覺佢碰撞位置紅腫。
32. 他亦見上訴人落車,他同上訴人講:『你有無事?』佢話無事。.…..他同上訴人講,因為有傷者,已通知保安報警,唔好郁車住。上訴人無郁車。
33. 女傷者前面兩、三個行人順利過對面馬路。當上訴人啟動車輛時,他見唔到。上訴人開動車輛與轉彎前,他當時唔覺打燈聲,也睇唔到燈號。
……
35. 盤問下,他指出意外前,他前方有兩、三個行人同女傷者。他見事件發生時,細步行。兩、三個行人順利過對面馬路。
36. 當寶時捷起動時,兩、三個人過緊馬路,順利過了。他們正常步速。女事主急步行。大約兩、三個途人,在女傷者前面,順利過了馬路,意外發生時,馬路上只有女傷者一個人。他行緊時已觀察交通情況。
37. 事發前,他有留意身邊途人,一般多人,女傷者急步行,但唔係跑也不是慢慢行,平常咁行。女傷者在他前面。他同太太平均步速。遠處見私家車駛來,女傷者與私家車在他面前。」
辯方説法
4.上訴人沒有作供,也沒有傳召證人。
一審裁決
5.結果,裁判官還是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下面是他的理由(只節錄相關部份):
「44. 本席認為第一與第二控方証人都是誠實可靠的証人。本席信納他們的証供。
45. 相反,在上訴人的會面紀錄,
第二頁:『突然我見傷者從我左手面走向右手面(廣東道北行方向)……』 。
第三頁:『問:個女傷者當時係點樣橫過?
答:急步由車左手邊跑向右手邊。』
46.在會面紀錄內,上訴人形容女傷者步速,顯示不同版本,並不一致。
47.控方的証據已達毫無合理疑點標準,証明上訴人駕駛時未能謹慎及專注,也未能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也低於一個合理,有能力及謹慎駕駛者應有的標準,撞倒一個在他面前清楚可見的過馬路行人。」
本上訴
6.我認爲,本案的定罪實在有欠安全穩妥。
7.簡單如裁判官所舉的例子,我就不明白上訴人的會面紀錄有什麽「不同版本」(裁判官書面判詞第 45 段)。依我看來,「突然……走向」和「急步……跑向」就算意思不盡相同也不能說是有抵觸。前者形容當時發生何時,後者則為細節上的描述,而且兩者都有指第一證人的動作快而不可預期的意思。暫委特委裁判官以此為不信納上訴人的理由,是錯誤的。這本身已經足夠推翻定罪。
8.另一邊廂,裁判官指第一和第二證人誠實可靠,信納他們的證供(裁判官書面判詞第 44 段),那也是完全缺乏分析的結論。很簡單,第二證人說第一證人「急步行」,第一證人否認,那就是他們之間的一個重要分歧,因爲第一證人的步速直接影響到上訴人是否應看見她走過馬路的問題。事實上,第二證人指第一證人「急步行」,與上訴人的説法吻合得多,可暫委特委裁判官卻完全沒有處理。
9.第三,根據上訴人的會面紀錄顯示,第一證人之前有兩三位行人成功越過馬路,但包括第二證人和他太太在内的其他幾個人則選擇先停步、讓他開入,他(上訴人)才令車子前行,可第一證人卻突然跑出。這個説法,實在與第二證人的講法很相似,而且與事發地點人車爭路的普遍現象吻合,但對此裁判官亦全然沒有處理。相反,他就第一、第二證人的證供的撮要,很給人一種好像真空包裝的感覺,令人讀後還是不能領悟當時的環境,也令人懷疑法庭是否領悟當時的環境。
判決
10.由於上述的種種理由,本案的定罪實在不能維持。上訴人的上訴得直,定罪與判刑一併撤銷。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覃民輝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黃江森林輝德律師事務所轉聘吳維敏大律師代表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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