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德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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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24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243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德榮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楊德榮,在本席前承認一項搶劫罪。罪行詳情指控他於2009年2月7日,在九龍深水埗桂林街133號外,搶劫梁炳佳,劫去一部手提流動電話。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晚上八時半左右,梁先生在深水埗桂林街一間無線電話商舖外使用自己的無線電話,突然間被告人拳打他的胸部一下,梁先生對於突如其來的襲擊感到驚訝,抬頭看見被告人站在他前方。被告人後來搶去梁先生的手提電話,然後逃去,梁先生馬上追着被告,並抓著被告人的手,最後被告人被拘捕。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當時缺乏金錢而搶去梁先生的無線電話,電話最終物歸原主,而梁先生在事件中並沒有受傷。 3.被告人並非初犯者,過往有五項刑事紀錄,其中一項搶劫罪(2007年7月19日),之前全部都涉及暴力罪行。 4.求情時,律師指出被告人在菲律賓出生,6歲時來港讀書,諗書至中一。09年1月他從教導所釋放出來後,就在一間日本餐廳工作。律師並指出,案中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事主亦無受傷,而被搶去的手提電話也尋回。 5.在本案被告人向受害人使用暴力,綜觀他的刑事紀錄,本席相信你是一個相當有暴力傾向的人。最近一次同類型罪行(07年7月) 是搶劫,你被判處去教導所,而據本席了解,目前你亦因本案,而被重召返去教導所繼續服刑。07年那宗案件,在搶劫過程裡,你同樣使用暴力,根據有關檔案顯示,該案件涉及三名被告人,其中一名就是你,三個人在一處屋邨的地下大堂,首先毆打受害人,然後搶去他的銀包和流動電話。而本案,你同樣都是先毆打對方,然後搶去他人物品。毫無疑問,你為了達到搶劫目的,肆意向他人行使暴力,在情節上而言,本席認為相當嚴重。 6.雖然你目前因本案而被重召返去教導所繼續服刑,但本席認為,過往其實已經給予你機會。根據你的刑事紀錄,07年6月,你因為一些暴力罪行,被判處去教導所,7月亦都因為搶劫,而被判處去教導所,同期執行。本席認為,如果教導所對你起到作用,本席就不預期今天在法庭會再見到你。因此,本席不打算再讓你去教導所。 7.考慮過本案案情、被告人的求情,就求情而言,本席認為,除了你認罪之外,並無其他實質有力的求情因素。考慮過後,本席以4年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坐監32個月。 8.由於判刑超過兩年,有關的教導所令將會失效;換句話說,你會直接去監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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