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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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陳觀民,於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毒品13.29克海洛英鹽酸鹽。案情透露,案發當日早上,警方人員在深水埗汝州街巡邏時,見被告人形跡可疑,將他截停搜身,在其所穿的褲左前褲袋找到本案毒品。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他替別人送毒品,為一名不知名,叫阿峰的人將毒品送往桂林街,獲500元報酬,涉及的毒品份量就是13.29克海洛英鹽酸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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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56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563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觀民 ----------------
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陳觀民,於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毒品13.29克海洛英鹽酸鹽。案情透露,案發當日早上,警方人員在深水埗汝州街巡邏時,見被告人形跡可疑,將他截停搜身,在其所穿的褲左前褲袋找到本案毒品。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他替別人送毒品,為一名不知名,叫阿峰的人將毒品送往桂林街,獲500元報酬,涉及的毒品份量就是13.29克海洛英鹽酸鹽。 2.被告人過往有18項刑事紀錄,7項與毒品有關,但所有都只是管有危險藥物,而販運危險藥物只得今一次。 3.求情時,你律師向法庭指出你已婚,育有一對子女,兒子17歲,女兒13歲,他們均在求學中。律師指出,本案而言,最有力的求情因素就是你的認罪,和被警方截停後與警方合作。辯方呈上一宗案例,陳嘉華CAAR 5/2007,辯方倚賴這案例要求法庭按劉德明判刑指引作出量刑。 4.聽過所有求情說話,本席看不出有何理由作為下級法院不依循上級法院,就這類罪行所作的量刑指引作出判刑。就你所販運的危險藥物之份量來講,根據劉德明案例,考慮的刑期是5至8年。本席認為你在本案中,除了你的認罪外,基本上就無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考慮過後,本席以5年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坐監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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