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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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陳觀民,於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毒品13.29克海洛英鹽酸鹽。案情透露,案發當日早上,警方人員在深水埗汝州街巡邏時,見被告人形跡可疑,將他截停搜身,在其所穿的褲左前褲袋找到本案毒品。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他替別人送毒品,為一名不知名,叫阿峰的人將毒品送往桂林街,獲500元報酬,涉及的毒品份量就是13.29克海洛英鹽酸鹽。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563/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Jul 200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56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5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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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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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09年7月7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Eva Ch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袁錦雄張志偉師行律師Mr Cheung Chi Wai, David,代表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陳觀民,於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毒品13.29克海洛英鹽酸鹽。案情透露,案發當日早上,警方人員在深水埗汝州街巡邏時,見被告人形跡可疑,將他截停搜身,在其所穿的褲左前褲袋找到本案毒品。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他替別人送毒品,為一名不知名,叫阿峰的人將毒品送往桂林街,獲500元報酬,涉及的毒品份量就是13.29克海洛英鹽酸鹽。

2.被告人過往有18項刑事紀錄,7項與毒品有關,但所有都只是管有危險藥物,而販運危險藥物只得今一次。

3.求情時,你律師向法庭指出你已婚,育有一對子女,兒子17歲,女兒13歲,他們均在求學中。律師指出,本案而言,最有力的求情因素就是你的認罪,和被警方截停後與警方合作。辯方呈上一宗案例,陳嘉華CAAR 5/2007,辯方倚賴這案例要求法庭按劉德明判刑指引作出量刑。

4.聽過所有求情說話,本席看不出有何理由作為下級法院不依循上級法院,就這類罪行所作的量刑指引作出判刑。就你所販運的危險藥物之份量來講,根據劉德明案例,考慮的刑期是5至8年。本席認為你在本案中,除了你的認罪外,基本上就無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考慮過後,本席以5年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坐監40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