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學義 訴 German Swiss International School Association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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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1372/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訴訟編號2007年第1372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09年7月6日 判案書日期:2009年7月6日 判案書 1.答辯人於2008年1月11日發出向法庭存入款項的通知書,款項為$170,448.33。2008年2月29日,答辯人發出向法院增加繳存款項的通知書,增加款項為$115,116。2009年2月25日,申請人的代表律師發出接納由答辯人繳存於法庭的款項,$285,564.33。按區域法院22號命令第3條規則的規定,申請人可於接到繳存款項通知書的14天內,接受該款項,以了結訴訟。 2.申請人反對答辯人要求訟費的申請(傳票的第4項)。他指出,答辯人繳存法院的金額計算錯誤,以及他受到太太患上精神病的困擾,使他有壓力,以致延遲接納答辯人存入法庭的款項。 3.2009年2月25日發出的接納答辯人繳存款項的通知書,是無條件的,它的內容是:
4.如果申請人認為繳存於法庭的款項不對,他可以不接納該款項。如果他認為有任何理由不接納該筆款項,他可以不接納該筆款項。當他接納該筆款項,以了結本案時,他便不可以再提及該些理由,以解釋延遲接納款項的原因,因為他接納繳款,所以該些理由不再構成不接納繳款的原因。 5.本庭頒令,答辯人須支付予申請人本案直至2008年2月29日的訟費,如與訟雙方不同意訟費的款額,該款額由法庭評定。申請人須支付予答辯人由2008年3月1日起計的訟費,如與訟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款額,訟費款額由法庭評定。此筆款項如少於繳存的款額,可以從答辯人繳存法庭的存款內扣除。於扣除完畢後,申請人可得回餘額。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訟費 6.申請人須支付予答辯人整個傳票,涉及整個傳票聆訊,包括2009年3月2日聆訊的訟費。如與訟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款額,訟費款額由法庭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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