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 訴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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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15322/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03年第15322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葛倩兒內庭聆訊(非公開) 聆訊日期:2009年5月4日 判決書日期:2009年7月6日 判決書 1.本案的與訟雙方同意就兩名子女的管養權作共同管養的安排,長女的日常照顧權雙方同意交給呈請人(母親),唯一爭議是兒子的照顧管束權誰屬的問題。 背景事實 2.雙方在1990年10月結婚,婚後在1991年6月育有女兒,現時已年滿18歲,但在本案審訊進行時仍未達18歲。而幼子在1996年9月出生,現年12歲。2001年10月雙方開始分居。在2003年12月17日,呈請人以答辯人的不合理行為為理由,提出離婚呈請。答辯人在2004年3月22日存檔了抗辯書,表示反對離婚申請。在2005年2月16日,法庭批准將離婚呈請書修改為兩年分居為理由,法庭在2007年11月21日頒下暫准離婚令。而就管養權問題,鑒於雙方就兒子的日常照顧權存在爭議,所以法庭將有關問題押後排期進行審訊。在本聆訊過程中,法庭有機會聽取了呈請人及答辯人方面的證供,社署的秦社工亦向法庭提交了調查報告。 呈請人案情 3.呈請人指稱,答辯人過往過度管束一對子女,甚至以粗言謾罵,所以她認為答辯人並不適合照顧兒子。而呈請人與子女有溝通交流,子女亦願意與她傾訴心事,與她關係良好,所以她認為自己應該獲得一對子女的照顧權。呈請人否認與子女爭用電腦,她指稱只在子女未放學前或在不影響他們使用的情況下,她才會使用電腦。她亦否認經常出外及置子女於不理,她解釋只偶爾參加同事之間的聚會,以及在晚飯後外出散步。 答辯人案情 4.答辯人指稱,由於女兒已經接近18歲,且自己選擇跟隨母親生活,所以答辯人尊重女兒的選擇,只要求兒子的日常照顧權。 5.答辯人指稱,兒子與他性情相近,一直與他同睡,經常與他傾談學校事情,而他自己亦經常教導兒子功課及做人道理。相反地,呈請人經常外出不理子女的學業,亦沒有細心管教,對子女關心不足,完全沒有溝通,更甚者與子女爭用電腦,影響子女學習。呈請人下班後回到家中只顧上網、觀看電視或睡覺,根本置子女於不顧,所以答辯人認為,不應將兒子照顧權交給呈請人。答辯人亦否認以粗言謾罵子女,他解釋這只為管束子女,而嚴厲管束是必須的。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6.社會福利署的秦社工在2007年12月18日開始介入這個案,他分別在2008年3月17日以及2009年4月7日向法庭提交了調查報告。 7.秦社工認為,女兒與呈請人關係良好,選擇與呈請人同住,而女兒亦向社工表示,答辯人經常責罵她,亦不明白女兒的發展需要。而兒子方面則向社工表示最愛的是呈請人,亦較尊重呈請人的說話,兒子認為答辯人麻煩、經常講粗口,所以兒子選擇與呈請人以及姐姐一起生活。 8.而根據社工的觀察,呈請人與子女之間的交往較為親切,話題亦較多。相對答辯人與子女的交往較為冷淡,少溝通,兩名子女只是自己坐一邊及下棋。所以社工建議可將子女交雙方共同管養,但認為應該將一對子女的日常照顧權給予呈請人,而答辯人可享合理探視權。 法律條文 9.管養令或日常照顧權命令也是根據《未成年人監管條例》而作出,根據這條例的第10條,法庭需要顧及未成年的福利以及父母雙方行為以及意願,而作出一個適當命令。而同一條例的第3條亦提及,法庭需以未成年人福利為首要考慮事項,而在考慮此事項時,需要顧及未成年人的意願,以及其他關鍵性資料,包括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的調查報告。 子女意願 10.兒子曾經向秦社工表示自己的意願,第一次他的選擇是希望與姐姐同住,並沒有提及呈請人或答辯人,但當時兒子清楚知道姐姐已經選擇了跟隨母親生活。第二次再問及這問題時,兒子表示選擇與呈請人及姐姐同住。答辯人在證供中表示,他曾經在讀完社工報告知悉這事實後向兒子作詢問,兒子表示從沒向社工這樣表示,所以答辯人認為社工偏袒呈請人作假報導以打擊他。 11.本席不接納答辯人所指社工存在偏袒作假的情況,誠如秦社工所指,他就雙方的指控也向子女作出查詢確認,並非只接受單一方面的指控,這足見社工處事審慎,全無偏袒,本席認為社工的證供可信。 12.答辯人亦曾解釋,兒子的反應可能是因為兒子知道呈請人與答辯人之間的爭議,不想令呈請人不開心,所以在第一份社工報告中提及選擇與姐姐一起生活,而迴避在呈請人或答辯人之間作選擇。但這報告中清楚顯示,兒子明知姐姐是選擇跟隨母親生活的,兒子選擇與姐姐一同生活的答案最終是選擇呈請人抑或答辯人是不言而喻的。而即使兒子在第二份社工報告中所言,即選擇與呈請人及姐姐一起生活的說話不列作考慮之列,從第一份社工報告中兒子的反應已可看到其實兒子清楚選擇與呈請人一起生活。而案中的兒子已經12歲,他明確表示自己的選擇,本席認為應予以考慮。 雙方在照顧方面的能力 13.由於女兒已接近18歲,而兒子已12歲,他們的自顧能力完全沒有問題,所以相對地日常生活照顧的比重較輕,本席認為應該更著重子女在情緒及成長需要上的照顧。 14.從第一份社工報告可見,女兒坦言答辯人完全不明白她的發展需要,兒子更認為答辯人過份保護及管束他。而第二份社工報告中,子女也認為答辯人嘮叨他們的功課,以及經常責罵他們,這往往維持超過十分鐘或者半個鐘,甚至一小時以上。而女兒參加課外活動,答辯人亦不喜歡,兒子借閱寓言故事書,認為可以改善語文能力,答辯人卻完全不明白。以上種種情況也顯示答辯人完全不理解子女在學習上或發展上的需要,只不停嘮叨他們努力讀書,而忽略學業以外子女的需要。答辯人認為,課外活動或書籍只會令子女分心學業,但並未能體會這是子女成長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體驗。而答辯人在教導上往往只以責罵方式,他實在難以理解對十來歲的子女而言,這方法已非奏效,但他卻一成不變依然故我,這不單令子女對他反感,更令子女對他印象欠佳。相反地,呈請人以尊重、溝通教導子女,與子女之間能夠保持親密關係,子女亦較聽從她的教誨。從社工觀察可見呈請人與子女話題更多、更親切,相對地答辯人與子女之間冷漠而少溝通。答辯人在照顧子女成長及情緒上的需要上,明顯較呈請人遜色,而且亦未能有效地教導兩名子女,尤以現時兒子正值青春期,他極需要父母的循循善誘,以防誤入歧途,如果將兒子交由答辯人照顧,兒子與答辯人關係疏離,而答辯人只以責罵方式教導,根本難以令兒子接受他的教化,這實在並非兒子之福。 15.另外,答辯人曾經指控呈請人經常外出,以及與子女爭用電腦,但這些指控在社工向一對子女了解的過程中全然被推翻,一對子女表示,呈請人只在他們不在家時才會外出,從來也不會與他們爭用電腦,而呈請人亦並非經常觀看電視,本席認為答辯人的指控完全不能成立。 分開照顧管束的安排 16.如果將兒子的照顧權交給答辯人,一對子女將會分開生活。從社工報告中顯示,案中兩名子女感情非常深厚,女兒疼愛兒子,會教導他及與他玩耍,而兒子亦表示與姐姐關係十分融洽,喜愛與姐姐一起玩耍,以及經常也會要求姐姐教導功課及溫習。本席認為,應讓一對子女繼續一起成長,以維繫他們的的手足之情,女兒亦可給予兒子功課教導。 結論 17.所以考慮過以上所有因素後,本席認為以子女福利為大前提考慮,應該將一對子女交由雙方共同管養,而日常照顧及管束權應交予呈請人,而答辯人可享合理探視權。 訟費事宜 18.就管養權方面,不作任何訟費命令,包括任何保留待決訟費事宜。呈請人訟費根據《法援條例》作出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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